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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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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3632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于某某,男,1947年1月19日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因犯强奸罪, 2015年4月30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2015年8月5日被送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罪犯于某某向所在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130号),辽宁省鞍山市监狱生活卫生监区第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于某某的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认为:罪犯于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可兑现减刑幅度四个月。在研究罪犯于某某提请减刑的具体情况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分监区考虑到该犯已经年逾七十岁,体弱多病,属于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罪犯,再犯罪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其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建议依法对罪犯于某某在现有考核奖励兑现减刑幅度的基础上从宽减刑三个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3月5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老年罪犯从宽减刑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请从宽减刑建议比较适当,同意生活卫生监区对罪犯于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案卷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3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认为,根据罪犯于某某的日常表现、年龄及身体状况,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于某某依法从宽提请减刑,并作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罪犯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法定老年罪犯从宽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8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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