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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某某不予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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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359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生,山西省屯留县人。2001年5月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作出(2001)晋刑一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2年5月11日送汾阳监狱服刑。2004年3月3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2008年3月1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3月9日减刑一年;2014年7月1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获监狱表扬五次,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次减刑周期内年平均收入3127元,消费支出3224元,依据汾阳监狱《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义务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符合从严后呈报减刑的条件。2016年11月19日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材料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在监内公示,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报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监狱提交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狱内供应卡收支明细、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等证据都予以确认,但对徐犯未履行任何民事赔偿和罚金提出疑问。中院认为该犯民赔、罚金金额不高,入监十多年未履行分文财产性义务。为确定徐犯是否有履行能力,中院要求监狱提供徐犯入监以来的所有收入支出情况供法院参考。刑罚执行科把徐犯入监以后的所有收入支出如实提供给法院。

收到监狱提供的材料后,中院综合案情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虽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但其犯罪情节恶劣,且自入监以来消费较高、民事赔偿及罚金分文未履行,本次不予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 12月19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不予减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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