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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汪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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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X15138353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汪某某,1992年8月3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被交付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7月30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监狱逐级研究后决定对罪犯汪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但该犯判决中有财产性判项,即需赔偿被害人损失47129元。2017年6月,罪犯家属通过原判法院,向受理减刑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张退赔收据,但上面注明是“标的款”,金额是18000元。

【案件办理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收据未标明是退赔或证明已退赔,认定该犯未完全缴纳原判的退赔金额,扣减了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于2017年7月裁定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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