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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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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3455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谢某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开设赌场罪经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6日以(2013)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200000元(已缴纳2000元)。于 2013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05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06月0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青海省西川监狱2017年第二次罪犯减刑工作展开后,监狱医院对符合减刑条件罪犯进行摸排时,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给他人身心健康带来的伤害,也使自己偿到了所犯罪行的苦果。对此,该犯自己深感懊悔。在服刑改造中,在民警的教育和帮助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定期向民警汇报自己改造情况,并一再表示在民警的教育和帮助下,自己会深刻忏悔,好好改造,接受法律的制裁,用积极的改造表现洗刷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争取早日新生,规规矩矩走好以后的人生路。日常改造中,该犯能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认真服法改造,服从民警安排,服从民警管理,注意与监区其他罪犯搞好团结。“三课”学习教育中,该犯能积极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努力提升自身的思想素质,严格遵守医疗监护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联号制度,及时向民警汇报门诊病犯和住院病犯情况。

但该犯被判决时,有罚金200000元的附加刑,除宣判当庭缴纳罚金2000元外,在监狱服刑改造中未再履行过罚金。根据监狱《2017年第二次减刑假释工作通知》要求,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过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不允许呈报减刑。

对于罪犯谢某某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问题,监狱医院从2017年年初就已引起重视。该犯家庭条件为夫妻离异,家中六岁的儿子由其父母抚养。2016年年底其父离世,家中只有年迈的母亲,既要照顾家庭又要抚养孙子,加之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带给这个家庭太多的艰辛。对此情况,监狱医院党支部委派民警于2017年1月24日专门进行突击家访,了解其家中真实情况。该犯家中破旧的家具,简陋的木门,该犯母亲脸上流淌的泪水及过多的褶皱,和孩子被冻得发红的小脸,同时我们也了解到该犯家为村里的贫困户。为此监狱医院民警自发为其家庭进行捐款。

2017年4月28日,在监狱医院通过罪犯集体评议公示后,经医院2017年度第二次罪犯减刑会议讨论研究,针对罪犯谢某某上述情况,与会民警一致认为,该犯情况特殊,监区应该给该犯呈报减刑。该犯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04月28日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有减九个月刑罚的成绩,因罪犯谢某某属于二次犯罪,依据相关规定,在减刑幅度中要扣减1个月,即为该犯呈报减刑8个月,并将罪犯谢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和家访情况、大帐消费情况等一并如实向上级反映。

6月1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监狱医院对该犯的提请减刑,并根据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又是二次犯罪的情况,属于特定从严对象,两项从严项扣减两个月,决定为罪犯谢某某提请减刑7个月,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30日,经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罪犯谢某某减刑7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0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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