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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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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1383448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江某某,男,1985年7月出生,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 14 日作出判决,认定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漏罪,浙江省永嘉县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 2010年 7月 21日至2019 年1月20 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江某某在漏罪加刑后,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 年3月至 2015 年7 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该犯具有悔改表现,2015年8月,经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减刑九个月二十天。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江某某减刑不但符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赣高法[2014]12号,简称《14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一般规定,即“获得月考核表扬十次以上,投入改造一年六个月以上”,而且符合第十七条特别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坦白漏罪的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符合减刑条件的,一般比条件的罪犯少减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该犯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1 次,折合刑期一年零二十天,扣减减刑幅度三个月,监区为其呈报减刑九个月二十天,适用法律正确。

2015年9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通过了对罪犯江某某提请减刑,并在罪犯中进行了公示,未收到任何异议。 驻监检察机关对罪犯江某某提请减刑也未提出异议,最后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二十天。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0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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