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被告参与原告诉其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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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SCLGLD154208650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3年4月10日,原告丁某与被告熊某、袁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遂宁市中央商务区广福大楼二楼商铺即本案诉争房屋出租于二被告,租期为十年(2013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租金前五年为600000元/年,后五年年租金在60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每年提前一月支付租金;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条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和《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前五年租金为500000元,后五年租金为在50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8%。《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300000元的价格将“皇家咖啡”店转让给二被告,包括店内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及经营权(所有空调及钢琴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使用权归二被告,并保证归还时设备完好);如到期未续租或未转让出去,店内设施不得拆除。
房屋租赁后,原、被告及案外人在该出租房屋内合伙经营船山区可可东尼咖啡西餐厅(以下简称可可东尼咖啡厅),二被告系代表合伙共同体与原告签订《租房协议》等,2017年8月17日因停止经营进行了该咖啡厅的工商注销登记,该租赁房屋以每年500000元的租金支付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中旬,因合伙关系终止,二被告搬离了该出租房屋,并将诉争房屋钥匙交还给了原告。被告熊某搬离时,搬走了诉争房屋内的部分物品。现该房屋已另行装修经营。另查明,可可东尼咖啡厅在经营期间,与船山区鑫华制冷维修部签订了《东尼咖啡中央空调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时间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
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袁某的委托指派陈肖蓉律师代理该案。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1、虽然,原、被告签订了租房协议,但实际上原、被之间是合伙经营关系,原告将房屋共同合伙经营可可东尼咖啡厅。2017年8月,因生产经营理念产生分歧,各合伙人均同意将咖啡厅转让给他人,由于原告将涉案房屋租金提高到800000元一年,所以转让无果,同月,各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并结算,被告将租赁的房屋交还给了原告,原告将该房屋用于自己经营并进行再次改装。其于上述事实,本案不是纯粹的租赁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纠纷;2、原、被告于2017年8月合意终止了合伙关系,且已结算并退交了房屋,租房协议经双方合意即终止,故原告诉称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3、在合伙关系终止时,房屋租金已经结清,且在合伙期间空调维修系免费服务,在交房时,原告到该房屋内查看了当时的状况,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蓄意毁坏装修;4、房屋租金实际是500000元,并非原告诉称的600000元,而且是每年的前一个月将租金打原告的账户;5、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左右将钥匙交给了原告,且交钥匙的当天原告带了两名人员进入房屋里面进行查看,2017年8月21日、被告袁某通过微信发送了结算单给原告,原告也予以了认可,且要求被告支付现金,原告诉称不属实;6、在合伙经营期间是与固定的维修部签订了空调维修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17年9月30日,被告退房的时间尚在维修期间内,所以不会产生空调维修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共同体支付了房屋租金至2017年8月,已付清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对原告主张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商铺及空调维修费用,《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诉争房屋内“皇家咖啡”及所有装修、设施设备、经营权转让给合伙共同体,在未续租时,店内设施不得拆除,原告提供照片及清单若拟证实被告方拆除并搬离了可可东尼咖啡厅内的部分物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熊某搬离了部分物品但具体物品名称及数量不清楚,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各合伙人搬离或拆除了店内设施,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熊某搬离或拆除的物品及数量;可可东尼咖啡厅在经营期间与船山区鑫华制冷维修部签订了《东尼咖啡中央空调维护保养合同》,空调尚在维修期内,原告诉称产生维修费,但未提供产生了空调维修费用的证据,故对二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赔偿商铺、空调维修费用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合伙纠纷?房屋租金的金额及是否拖欠租金?
本案结合庭审查明及被告提交的支付租金的证据能够确认合伙共同体与原告除建立了合伙关系之外,另行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各合伙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再租赁诉争房屋,原告接受钥匙并将诉争房屋另行经营,该房屋租赁协议已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租房协议》的诉讼请求,已于2017年8月实际解除。合伙共同体支付了房屋租金至2017年8月,已付清房屋租赁期间的租金。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合伙、租赁、证据的法律问题。所幸的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并且本案被告将证据收集保存比较完善。
建议合伙人之间明确的约定出资及结算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