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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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YNLGLD154173280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唐某某与何某某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底认识,2010年5月9日双方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从相识到结婚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双方交往时间很短,互相认识不够,婚前感情一般。而且都是在外面打工,离多聚少,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在外面打工的时候何某某不信任唐某某,总是无端怀疑唐某某出轨,为此发生多次争吵,何某某还有家暴倾向,婚姻期间打了好几次唐某某。2014年5月份,双方在外打工的时候,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就分开了,一直没有再同居过,处于分居状态,有3年多的时间。
双方婚后于2010年12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今年6岁,唐某某带到1岁多就出去打工,之后是由何某某父母帮忙带着至今。
因以上原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完全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因此,唐某某特向法院起诉离婚,小孩抚养权归何某某,唐某某承担一半抚养费。
【代理意见】
一、唐某某和何某某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双方薄弱的感情彻底破裂,且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理由如下:
1、唐某某与何某某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交往的时间很短,从认识到结婚只交往了几个月的时间,双方均对对方认识不够,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是草率结婚。
2、何某某脾气也不好,经常因为琐事与唐某某争吵,何某某对小孩、家庭不负责。
3、唐某某与何某某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完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4、在外打工期间,何某某总是无端怀疑唐某某出轨,为此,双方发生多次争吵,这一行为严重伤害了唐某某,给唐某某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深深的伤害了双方的感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5、2014年5月在外打工时,双方发生了一次严重的争吵,因此导致感情不和而分开,至今未同居过,分居已达三年多,期间也没有联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二、唐某某和何某某双方的婚生女应依法由唐某某抚养,何某某承担一半抚养费
1、双方的小孩现在是由何某某父母帮忙带着,考虑到小孩现在一直在何某某处生活学习,为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学习,唐某某愿意放弃小孩的抚养权,对小孩的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承担一半,唐某某愿意承担500元每月至成年。
三、何某某要求唐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何某从1岁到20岁的教育费20万元、生活费7万元、医药费3万元、债务费6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1、对于教育、生活、医药费30万元。首先,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且唐某某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其次,抚养费是包含生活、学习和一般的疾病费用的,不存在单独列项支付,且这些费用都是尚未发生的,要求一次性支付没有依据。
2、对于债务6万元。首先,何某某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没有付款凭证,无法证实是否实际发生借贷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准予唐某某和何某某双方离婚;二、唐某某和何某某的婚生女何某由被告何某某抚养至18周岁,唐某某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何某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何某年满18周岁,唐某某依法享有探视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唐某某和何某某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而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双方自生育婚生女何某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结合双方婚后感情发展及生活状况,双方发生争吵后,现已分居三年之久,且唐某某和何某某双方仍无任何和好的迹象,故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唐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唐某某和何某某双方的婚生女近年来一直跟随何某某及其父母在珠山镇生活和学习。不宜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且唐某某也同意婚生女何某的抚养权归何某某。同时唐某某愿意承担婚生女何某的部分抚养费,故婚生女归何某某,唐某某依法享有探视权。结合婚生女何某现在的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唐某某应自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何某的抚养费600元为宜,直至婚生女何某年满18周岁。对于何某某提出的要求唐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何某从1岁到20岁的教育费20万元、生活费7万元、医药费3万元、债务费6万元的抗辩意见,因何某某每月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如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本案中,明确符合的条件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的规定,双方都认可因为吵架后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的事实,因此零陵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规定。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可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双方都对对方缺乏了解,婚前没有感情,在此情况就结婚,实属草率,因此可以认定是草率结婚。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仅要看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看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但是综合本案的庭审来看,唐某某一心想要离婚,根本不想和好,而何某某不想离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利用唐某某想离婚的目的来要唐某某支付36万元,否则就不离,其并不是真心想和好,由此也可以证实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有理有据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第一次起诉就判离婚的,但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非常少,尤其是被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基本不会判决离婚,这一状况视乎已经成了定律,而全国法院基本都在教条的套用这个定律,根据我自己办案经验来分析,正常情况下第一次判离的几率不到10%,判不离的几率则高达90%以上,基本都要等到第二次才会判决离婚,甚至有的需要起诉三、四次才会判决离婚。这一现象是有问题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给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多一次诉讼可能就会给双方造成多一次的伤害。我们应该要知道,诉讼方式在我国现阶段的人处理纠纷中基本都是最后的选择方式,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才会选择诉讼方式,其他情况下基本不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对于起诉一方来说,如果不是夫妻感情出现了重大问题且在其他方式已经无法处理好的情况下,根本不会贸然起诉,既然起诉了,那就意味着夫妻感情基本上已经破裂,且没有了和好的可能。对那些不判离婚的,能够和好的少之又少,几乎都会在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很多都是等6个月后再次起诉。在我国现阶段很多离婚案件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是非常缺乏的,那是因为夫妻感情生活的私密性,其他人或组织一般了解不到,这就导致很难形成什么有效的证据,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下,也难以以其他方式收集有效证据,对此,很多法院就以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二次起诉后就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以此判决离婚,这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我认为在审判中,如果一方不接受和好,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法和好,可以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对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双方最有发言权,而不是由法院说了算,因此法院应当在判决时充分利用庭审的过程来查明双方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以此来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且有无和好可能。回归到本案,虽然何某某不同意离婚,但是从庭审过程来看,其不同意离婚只是为了想要唐某某满足其要求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和要求承担债务36万元,在庭审中其就表述过,离婚可以,但是要付30万元和承担6万元债务,否则就不离,其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何某某并不是不想离婚,只是想利用离婚要唐某某支付36万元,而其所要求的并没有法律依据,且自己在应诉时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诉求,因此法院认定了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了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