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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幼儿父母诉某人民医院医疗过错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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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XZLGLD154166727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何某夫妇,2017年7月31日双方生下女儿因患新生儿肺炎,于同年8月1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8日又将新生儿送至遂宁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就诊,该院门诊部经诊治开具了入院证,陈某遂将女儿送至该院住院部,住院部医生听诊后,告知陈某,其女儿没多大问题,不用住院。于是,陈某将女儿带回家中,当晚12时许,陈某再次将女儿送至该院急诊科就医,急诊科以危重病员的流程开具了住院证,但住院部医生听诊后,同样告知陈某,其女儿不用住院,无奈之下,陈某带女儿又返回家中,8月9日上午9时许,陈某发现女儿病情加重,又再次送女儿去该院救治,医生诊治后,马上组织抢救,但小孩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代理意见】

1.医院住院部医生,因过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医生存在明显过错。新生女因病与2017年8月8日下午3:15,当时12时许两次送至遂宁市人民医院诊疗,经门诊部、急诊科两处医生诊断,均告知需住院治疗,两次开具了住院证,急诊科医生在入院证病员情况一栏内填写了“危重病人”,陈某及时将新生儿送往住院部要求住院,住院部医生又再次拒绝新生儿入院,从而导致新生儿医治不及时而死亡,故此,住院部的拒治行为,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对此应负完全责任。

2.遂宁市中心医院在诊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

卫生部关于“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第10条第3款规定:“对符合本科室收治标准的患者,具有本院执业医院资质的医师才能签发入院证明,各护理单元应留予急诊床位,若护理单元无床,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院值班人员统一协调全院床位,优先收治急诊病人,任何护理单元不得拒收此类病人”。根据以上规定,医院拒诊陈某之新生儿入院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规章的规定民,即其行为系违法行为。

代理人认为,陈某之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的拒诊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住院部拒诊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对陈某之女的死亡事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医护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只要院方有过错,患者受到损害,院方就应承担责任,按此规定,陈某之女的死亡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举证责任不在患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我方提供了院方就诊和我方受损的证据,该条明示,患者在无法提供院方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患方可以申请鉴定。但该条并未说一定要患方举证或一定要患方申请鉴定,也未否认《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方提供了院方诊疗、受损的证据。在院方不能提供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院方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903民初4584号判决:院方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患方不能提供院方有过错的证据。

【裁判文书】

船山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过错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患方应提交到医院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还应提供医疗其医护人员存在过错,患者受到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患方未提供所述证据,患方败诉。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从反面揭示证据重要性,原告应如何收集、保留证据并有效维权,法院应如何运用审判规则,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要熟练运用《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医疗事故方面司法解释,明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医院拒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陈某之女死亡,患者及其亲属举证证明在医疗过程当中导致损害后果,若医院无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即应当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同时,法院应有相应的监督体制,加强对法官审判规则的学习和培养,预防无意的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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