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上海市崇明区周某甲家属与上海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RTHZ16474366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中旬某日,周某甲因咳嗽等不适症状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医院在进行相关检查后诊断为支气管炎,经皮试后给予“头孢呋辛钠”等药物治疗,周某甲病情有所缓解。4月下旬某日,周某甲因仍轻微咳嗽前往医院复诊,医院未经皮试,继续给予“头孢呋辛钠”静脉输液治疗,静脉输入1分多钟后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周某甲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对周某甲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给予赔偿。医院则认为其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已尽最大努力进行救治,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未果,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矛盾纠纷随时可能激化。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崇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6月某日介入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死者家属和医院,询问了解纠纷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调解员赶赴医院,认真查阅周某甲相关病史资料。在掌握具体案情后,调解员组织死者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和医院代表进行“面对面”调解。周某乙表示,周某甲在第二次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未经皮试就给予注射,发生过敏反应后,也未及时予以处置,在抢救措施上和转院决定上均存在失误,故医院应当对周某甲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代表则认为,对患者诊治行为符合常规,二次使用“头孢呋辛钠”时免皮试并未违反该药物使用相关规定,医方在患者发生过敏反应后积极抢救,转院是希望能为患者争取抢救的最佳时机。同时,医院代表还表示,因医疗设施条件有限,在对患者抢救过程中存在不足,因此可以给予人道主义关怀补偿。周某乙情绪激动,与医院代表再度产生争执。调解员立即予以劝导安抚,使周某乙情绪平复下来。鉴于医患双方观点分歧较大,调解员建议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推动纠纷快速化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

调解员就本起纠纷,申请市内两位药物学及呼吸内科主任、教授进行专业咨询,听取专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解答。得到专家意见后,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与周某乙进行单独沟通。调解员针对周某乙提出医院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首先,针对周某乙质疑医方没有进行皮试导致过敏的问题,2021年4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明确指示“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因此,医院在为患者二次使用头孢呋辛钠前免皮试不存在过错。其次,对于周某乙指出医院在抢救措施、做出转院决定存在失误。医疗专家表示,医院对患者的转院风险评估及向家属作患者病情告知等方面的确存在不足,故医院应酌情予以赔偿。综上,调解员建议周某乙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与医院沟通,以争取合理适当的经济赔偿。经考虑,周某乙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员随后与医院代表进行了交谈。调解员向医院代表讲述了专家意见,指出医院确无需对周某甲药物过敏承担责任,但在抢救措施、决定转院前对患者风险评估及向家属告知病情等方面存在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当全力避免因诊疗不当引发医疗纠纷,并在医疗纠纷产生时积极履行自身社会责任,以免日常经营和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医院代表同意与周某乙商讨赔偿方案。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周某乙不再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代表也同意在次要责任范围对周某乙进行赔偿。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引导双方当事人计算相应赔偿金额。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协商,周某乙与医院代表于2021年6月某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医院赔偿周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2万元;

2.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对此次医疗纠纷所涉争议作一次性了结;

3.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周内,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某乙一次性支付42万元。

三日后,周某乙与医院代表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医院随后将赔偿金转入周某乙银行账户。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和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系患者就医期间因药物严重过敏引发死亡的医疗纠纷,需要专业医疗知识判断双方责任,涉及金额高,调解难度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矛盾升级。调解员通过精心调处,成功化解纠纷,并得出以下几个方面体会: 一是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协调当事人双方利益、理顺纠纷关系是调解的关键。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对周某甲死亡结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便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专家咨询,为有效寻找纠纷调解的“最大公约数”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征求专家咨询意见,引导周某乙认可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从根本上扭转了周某乙要求全额赔偿的主张。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往往带有极大的不理智情绪,如矛盾长时间无法得到化解,患者家属极易冲动行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本案中,调解员及时安抚患者家属激动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专家咨询划清责任,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等待时间,避免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三是要注重法理情结合。调解工作既要讲“法”,也要注重讲“情”“理”。调解员坚持法理情并举,与医院代表坦诚沟通、晓以利害。尽管周某甲因药物严重过敏死亡和医院未给与周某甲皮试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抢救措施上、决定转院前对患者的风险评估及向家属作患者病情告知等方面存在不足,引导医院在合理范围内向周某乙进行赔偿,妥善化解了本起纠纷。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