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辅某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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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64743620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辅某某(男,65岁)于2021年7月某日驾驶三轮残疾人专用车在上海市普陀区某路段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出具了对方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辅某某在交警安排下,分别于事发当天与事发后两天在上海普陀区某医院进行了包括CT平扫、X摄片等一系列检查,最终经医生诊断为挫伤。之后,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共同协商事故赔偿问题,最终签订由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辅某某3078元的赔偿协议。
碰撞事故发生后,辅某某胸腹部一直疼痛难忍,于2021年9月某日再次到该院对疼痛部位进行X摄片、CT平扫检查,发现辅某某的疼痛由右侧第3-4肋骨骨折伴骨痂引发。患方认为,由于之前两次检查医方漏诊延误治疗,使其身心遭受伤害。且因医方漏诊,使其与肇事方协商中没有得到足额赔偿,要求医方赔偿其20000元。医方则认为,X摄片、CT平扫仪器检查均有其局限性,辅某某骨折不明显,因此在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也是可能的,只同意最多赔偿辅某某3000元。
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9月某日,辅某某向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本起纠纷调解申请后,及时向医方征询调解意愿。在双方自愿同意接受调解协商的基础上,一方面安抚患方情绪,告知其解决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着手梳理诊疗经过,归纳争议焦点,拟定了调解方案。
调解员认为,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前,需先查清案件事实,即医方是否存在漏诊。调解员咨询有关专家医生关于患方两次检查结果,专家一致认为,医方在两次检查中均存在漏诊,两次检查均显示该部位有不明显的骨折。这一结果与2021年9月的复查显示骨折后骨痂形成的位置相吻合。这就可以证明患方肋骨骨折为该起交通事故所致。
完成前期工作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将诊疗经过以及专家意见一一复述,征询双方是否有异议。在诊疗经过得到医患双方的确认后,调解员再请患方对诊疗过程提出疑问,由医方予以解答。
最终,医患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问题上。患方认为,医方两次检查均出现漏诊,致使其延误治疗,遭受痛苦,还因错误诊断结果导致未能从肇事方获得相应的赔偿。如现在提出重新与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势必会消耗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还不一定能成功,因此辅某某主张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医方则表示,X摄片、CT平扫仪在检查过程中均有其局限性,再加患方骨折处本身不明显,因此在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也是可能的,认为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患方对于医方的解释表示无法理解,情绪越来越激动。调解员见双方情绪激动,不适宜继续面对面调解,让双方各自分开。待双方都冷静下来后,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继续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与患方进行了沟通,调解员一边安抚患方情绪,一边对其进行耐心劝导。告知其医方在前期诊断过程中确实有漏诊的情况,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的赔偿范围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赔偿金额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见辅某某仍存有疑虑,调解员陪同辅某某咨询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也认为患方的索赔金额过高,并指出考虑到前期患方已获得肇事方的部分赔偿,希望患方能重新考虑,按照赔偿标准,降低赔偿诉求。
随后调解员又联系了医方,指出医方漏诊在先,导致患方没有及时对症治疗,增加了患方的痛苦,给患方身心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肋骨骨折比其他部位的骨折更难发现,但也不能因此免除医方的责任,因此医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协调,患方最终同意降低赔偿诉求,医方亦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同意提高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9000元整,于协议书签署之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患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患方接受医方的赔偿金额,并承诺不再对该项争议提出其他主张。
签订协议当天,医患双方就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1年10月,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跟踪回访,患方表示已收到医院转来的赔偿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中,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尽到诊疗义务的问题。调解员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患方的检查摄片记录,对医方的责任进行了科学严谨的评估,保证了人民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因为医方漏诊的诊断报告导致错患方错误判断,在和肇事方协商中没有实际赔偿到位,该情形在法律上可视为患者因重大误解与肇事方协商,系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实际如需要重新协商或处理赔偿事宜,势必会造成患者较大的周折和成本,而医疗机构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减少矛盾情绪积压、节约诉讼资源,调解员及时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通过实际行动,释法说理,分析案情,耐心劝导,成功说服双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