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吴某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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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64428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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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日,吴某驾驶小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某桥路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赵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赵某负全责。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后经交警部门征求双方同意后,将案件移交至某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查阅了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吴某车辆定损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吴某表示,肇事司机赵某应赔偿其车辆维修费、配件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赵某则表示,自己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与吴某的车只是轻微剐蹭,不应当负全部责任,吴某驾车行驶过路口没有慢行,对此事故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故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合理,只接受赔偿吴某5000元。
调解员耐心倾听完双方陈述及辩解后,对当前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决定接下来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调解员就赵某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意见,及吴某提出赔偿15000元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员告知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交警部门出具赵某负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赵某认识到自身的逃逸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表示对责任认定书再无异议,但吴某维修车辆花费过高,尤其是其中定损价格过高,自己对该价格不认可,因此对维修车辆花费不予赔偿。
对于赔偿事宜,调解员指出,吴某车辆因赵某车辆撞击受损,赵某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赵某负有赔偿吴某维修车辆所花费用的义务。赵某表示,其自身经济条件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故不同意赔付吴某。赵某的这一表态,致使吴某非常愤怒,开始指责辱骂赵某,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欲发生肢体冲突。在此紧急情况下,调解员迅速制止双方行为,及时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吴某和赵某给予心理疏导。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恢复了理智,第一轮调解因双方僵持并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根据案情实际,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案调解的关键是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适当降低赔偿金额,以确保在赵某可接受的范围内。根据上述调解思路,调解员开始组织进行第二轮调解,决定由第一轮“面对面”调解方案转换为“背靠背”分别谈话的调解方案。调解员劝吴某要保持冷静,如继续辱骂,或对赵某进行人身攻击导致赵某身体损害,其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吴某出具的花费票据,调解员提出了由赵某赔偿吴某8000元(定损价格6000元以及拖车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方案,并从法理的角度做吴某工作。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疏导下,吴某认识到要求赵某赔偿15000元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在赔偿数额上做出了让步。赵某对此方案也十分赞同,向吴某诚恳道歉,并认可交管大队认定其应负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正确,愿意赔偿吴某8000元。
签订调解协议后,赵某又表示,因打工收入低,一时拿不出8000元,希望能在2个月后支付给吴某。见此情形,调解员以丰富的调解经验认为,赵某经营生意,现在说自己是打工人只是托词,作为生意人拿不出8000元不符合常理。调解员抓住赵某不希望吴某去法院起诉的心理活动,为赵某讲解了关于司法确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调解员的法律讲解下,赵某得知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后,考虑到其本是生意人,名声和声誉最重要,遂当即取出8000元现金交给吴某。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由赵某赔付吴某车辆损失费、维修费、配件费等费用合计8000元整;
2.赔偿款当面结清,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3.协议签订后,吴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赵某主张赔偿。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都表示对此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调解员抓住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深入调查;二是对双方的责任分配确切到位,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受损方赔偿的范围标准掌握适度,既能保证赔偿方合情合理合法赔偿,又能使受损方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得到满足;四是在调解过程中积极运用多年的调解经验,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方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本着公平、正义的做法,将矛盾化解在源头,使得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