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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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63633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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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患者邵某某(女,25岁)因玻璃管刺伤左手,就诊于固安县某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经检查,邵某某左手大鱼际处皮肤裂伤,伤口长约0.5厘米,深达皮下、出血,伤口未见明显异物残留,给予伤口清创缝合,破伤风抗毒素肌肉注射,抗炎对症治疗。治愈出院后,患者邵某某左手长期疼痛不适。2020年7月,患者邵某某再次就诊固安县某医院,X片检查左手可见异物残留。为稳妥治疗,邵某某于本月又前往北京某医院手术治疗,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组织,顿性分离,C型臂透视确定异物位置,完整取出8块玻璃异物,大小不一,术后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平稳,至此,才找到邵某某左手长期疼痛不适的原因。邵某某气愤难平,多次到固安县某医院讨要说法,要求支付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共计7.8万元,但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尽快解决纠纷,2020年8月,邵某某及其家属向固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2020年9月的一天,邵某某及其亲属来到固安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对该医疗事故进行调解。调解员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案范围,即向邵某某出具了受案文书正式立案。受案后,调解员先征询了院方意见,院方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然后向患方、院方深入了解案情,详细阅读病历资料,基本上掌握了全案细节、双方的诉请、争议焦点并制定了具体的调解方案。
准备工作结束后,调解员择机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调解开始后,调解员依次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宣布了调解纪律;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总结了调解案件的2个焦点,并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调解工作。
经核实,双方对如下案件事实确认无异:2017年,患者邵某某在院方进行第一次治疗时的伤情,2020年7月,患方进行检查的结果,2020年7月患方在北京进行治疗时的伤情,因治疗事故造成的异物残留,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用及相关票据,双方均同意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上案件事实作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事实依据。
焦点一,是否有必要进行医疗鉴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基础,这也是院方赔偿的基本依据。但患方在调解中不想做医疗鉴定,害怕战线长、费用高,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针对这一问题,调解员向院方做工作,指出这起医疗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疏忽大意造成的,一般人的认知都能确认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再进行医疗鉴定的意义不是很大。最后院方同意在不做医疗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焦点二,赔偿数额的认定。起初院方承认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意给予患者邵某某2万元作为补偿,同时免除其3年来多次检查治疗的全部费用。但邵某某及其家属坚持要求7.8万元的赔偿。患方的理由是,3年来经院方多次治疗,异物残留始终未能发现,导致大拇指屈身受限,时常疼痛不适,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所造成的心理压力、精神损伤等都是难以弥补的。由于医患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差异较大,各持已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化解矛盾,调解员针对焦点问题从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中抽选了3位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和2位资深的法律专家参与调解,帮助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估。专家们认为,邵某某在院方治疗,后又多次因伤处不适在院方复查,但院方却未能发现其左手伤处有异物残留,因此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院方于法于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年来,虽然没有对患者造成太大的身体损害,但给患者生活上、精神上的痛苦还是较大的,毕竟患者年仅25岁,理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最后建议院方给予患者邵某某经济赔偿6万元。
在专家建议的基础上,调解员再次开展调解工作。最后在调解员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说服下,院方同意专家的意见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在调解室还当面向邵某某及其家属诚恳地表示了歉意,并祝邵某某早日康复。
院方态度明确后,调解员与患者邵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一方面对给患者在生活上、工作上带来的不便表示理解和同情;另一方面劝慰患方索赔要合情合理、要符合院方的承受能力,为尽快解决纠纷也要适当让步。在调解员多次劝说开导下,患者邵某某及其家属逐渐消除了怨气,语气也变得温和了,并表示接受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2020年9月,医患双方在县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不通过司法鉴定解决此纠纷。
2.医方同意赔偿患方住院治疗期间有效费用3万元(前期支付),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及误工费3万元,共计6万元整。医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剩余3万元。(患方配合提供保险相关报销手续)。
3.本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双方今后再无其他争议。
4.本协议自医患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1式4份,患方1份,院方1份,保险公司1份,医调委存档1份。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工作疏忽引发的医疗纠纷。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对医调委的工作都非常满意,赔偿款项也已经据实履行。
调解工作应该明法、析理、动情,既要注重调解结果又要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本案中调解员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调解,从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到制定调解方案等调前准备工作;从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回访等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有效防止了调解过程中瑕疵的出现,为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打下了基础。调解中调解员采用多种技巧开展工作,为打破僵局,化解矛盾,针对问题的焦点,请来了多位医学、法学专家进行案情分析、把脉会诊,增加了当事人对调委会的信任,提升了调解力度,对事实认定和赔偿数额一致意见的达成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调解,调解员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有理有据、紧抓焦点、各个突破,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