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孙某家属与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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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6348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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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阜新市细河区某村村民孙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新市大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阜蒙县某镇道某村路段处时,因驶入对面车道,致使与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阜蒙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孙某承担主要责任,齐某承担次要责任。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为家庭务农使用,并未参加任何保险。死者父亲孙某某提出30万元的赔偿要求,齐某认为自己只是次要责任,表示最多赔偿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孙某某因双目失明,身体行动不便,不想走诉讼途径。于2020年12月某日,找到阜新市细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被申请人齐某不是细河区辖区的村民,调委会联系到齐某居住地司法所,通过异地两所联动与齐某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后,正式受理该起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和诉求。孙某某表示,自己双目失明,且无劳动能力,儿子孙某离异,还有一个13岁的孙子。日常都是孙某外出打工挣钱,维持全家生计。孙某某平时负责照顾孙子日常起居,家庭条件相当困难。现在,儿子孙某不幸去世,家里没了顶梁柱,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已陷入困境。因此,要求齐某赔偿30万元也合情合理。
齐某表示,自已靠种地为生,家庭负担很重,根本没有这么大的赔偿能力。况且交警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孙某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自家的三轮汽车也因为这次事故报废,经济损失非常大。正是因为对死者及家属境遇表示同情,才没有向对方索要车辆损失的赔偿。现在对方的赔偿要求超出法律规定,毫无根据地漫天要价,确实让人难以接受。齐某提出,只能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最多赔偿5万元。
当事双方对赔付金额的争议较大,很难达成一致。调解员认识到,当事双方分歧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都不太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造成一方认为另一方要天价;另一方又认为对方没有赔偿诚意。因此,调解员从双方客观实际出发,本着公平自愿的调解原则,以“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进行劝导,引导双方在赔偿金额这一焦点问题上各让一步,互相体谅难处。
调解员首先做孙某某的思想工作,指出从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看,全家以务农为生,经济收入非常有限,肯定没有较强的赔偿能力。其次,齐某没有主张对其三轮汽车损坏的赔偿,足以说明齐某心地善良,对孙某的死亡表示同情。再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孙某,而齐某只是次要责任,就算走司法途径,赔偿金额必定不会太高。孙某某听了调解员耐心劝说后,虽然对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仍然不满意,但还是希望能继续通过调解方式获得应有的赔偿,并表示至少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至此,调解员对孙某某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底线做到心里有数。
调解员又联合齐某居住地司法所同志共同劝说齐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孙某负主要责任,但孙某已经死亡,留下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父亲和孩子,整个家庭因为这场事故垮掉。从情理道义上讲,齐某虽然只负次要责任,但是孙某已经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齐某还是应该在责任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给予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齐某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按照责任比例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调解员又根据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按照30%的次要责任比例进行了测算,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应为10万元。
听到调解员于情于理于法的劝说和讲解后,齐某最终同意赔偿10万元,但要给其几天时间筹钱。调解员把齐某的意见告诉孙某某,孙某某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2020年12月某日,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齐某同意在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10万元。
2.申请人孙某某保证孙某再无其他继承人主张任何权益 。
3.双方达成此协议后,申请人孙某某不能再通过任何途径、任何方式主张任何赔偿费用及责任。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即时履行,均表示对调解结果均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双方对造成事故的事实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无异议,但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致使在赔偿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消除当事人对次要责任认识的误区,凭借足够的耐心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在责任范围内尽最大能力进行赔偿,耐心疏导、依法调解、缩小争议差距。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跨县域纠纷,在调查和调解中路途远、难度大。此案件也实现了不同辖区各司法所之间的联动效果,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