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田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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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63470223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田某某(女,33岁)入乌海市某医院妇科检查确诊为怀孕,并于次日在该院行无痛人流术。术后,田某某在修养期间一直伴有出血症状,医生告知其因个人体质差异,术后出血属于正常。几日后,因症状未得到好转,田某某再次入该院行B超检查,检查报告提示宫内有残留。随后,田某某在该院再次行清宫术,术后10天仍有出血现象。此后,田某某在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均提示宫内有残留。田某某认为:乌海市某医院第一次所行无痛人流术失败导致其行第二次清宫术等多次治疗,术后一直伴有出血症状,给其生活和经济带来影响和损失,身体上造成痛苦,要求院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即,田某某向乌海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征求该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医疗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依据《人民调解法》向双方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院方认为:田某某在其院内妇科门诊行无痛人流术前,院方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术后复查时根据B超检查,再次进行清宫术,清出5克血渣残留组织,均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且田某某在术前已经了解选择治疗方式和手术后预判可能出现的手术风险。田某某认为:术前告知手术风险不代表院方就可以免责,因院方第一次所行无痛人流手术失败是导致其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极大创伤的主要原因,并对今后生育会有所影响,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院方给予赔偿并对影响生育结果负责。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加大了调解难度。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后并进行全面分析。调解员认为本案解决的关键是责任认定问题。对此,调解员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及时制定调解方案。首先,就田某某提出的各项诉求认真详细地给予解释,并针对田某某目前身体已正在恢复好转的实际情况建议其降低诉求,对没有法律依据和与事实依据的诉求,希望田某某能够理性考虑做出让步。接下来,调解员凭借良好的专业素质,经与医院不厌其烦的多次沟通,促使院方对田某某所提出的质疑认真回应。院方表示在为患者二次清宫后,未对残留组织进行检验,未辨明残留物是血渣还是胚胎组织,没有给患者明确的检查报告,可以酌情给予田某某一定金额的补偿。田某某表示可以降低诉求,具体赔偿情况愿意接受调解员给出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针对赔偿问题趁热打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院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院方最终承认确有过错,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方案,愿意进行赔偿。
接下来,在赔偿项目及金额上,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终,调解员整理出患者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调解员讲解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最终调解员院方需向患者田某某一次性赔偿3000元的调解方案,并将赔偿计算结果告知医患双方,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纠纷得已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条件下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乌海市某医院一次性向田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于调解协议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2.本调解书签订后,田某某不再向乌海市某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
3.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田某某不得再就该事件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协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丰富的调解经验很快找准案件纠纷争议焦点,并认真分析医患纠纷成因,明确责任归属,为患者所求赔偿提出合法依据。患方希望获得赔偿,医方拒绝满足其要求,调解员在多次调解中双方意见均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先从院方入手,依法提出院方的不足之处,使得院方的态度发生转变并同意给予患者相应赔偿。同时说服患者理性对待赔偿,放弃不合理不现实的诉求,打消患方不切实际的期望,引导患者理性维权,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做出赔偿方案,最终顺利化解了该起医疗纠纷,达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