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某医院与孟某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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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63462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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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患者孟某某因髋部摔伤后疼痛伴活动受限入住阜蒙县某医院,初步诊断:右股骨颈骨折、甲亢。该院考虑患者代谢率高,手术风险较高,建议转上级医院就诊。患者于次日转入阜新市某医院,经查体及专科检查初步诊断:右股骨颈骨折、甲亢。入院后第二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返回病房,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术后第一日中午12时许,患者出现高热并胡言乱语、躁动,医方召集心内科及内分泌科急会诊。13:40患者突发意识不清、无自主呼吸,医方立即组织抢救,并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同时,邀请中国医大教授前来会诊,给予进一步抢救治疗。但患者病情逐渐加重,最终因抢救无效,于术后第四日22:15死亡。
患者去世后,患方家属20多人聚集在医院科室走廊,拒绝移送尸体,向医方讨要说法。阜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医方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告知医患双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和调解程序,患方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为防止事态扩大,调解员会同医方分头劝慰患者家属。调解员建议患方选派代表同医方面对面地提出维权诉求。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下,医患双方坐在一起,协商解决纠纷。医方初步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并发症“甲亢危象”导致,详细情况待尸检后才能进一步证实,并称手术前已经向患者家属交待了病情及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家属同意并签字,医方坚持认为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故没有过错。患方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患者身体一向健壮,在当地医院诊断“甲亢”,再没有其它疾病,摔伤后当地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目的就是来做手术。经治医生在告知患者家属时,没有详细说明手术会造成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明知可能有严重的并发症,应该等“甲亢”疾病稳定之后再做手术,而不应该冒险进行手术,剥夺了患方的手术知情权。患者死亡后,医方的主管领导不主动接见家属,是医方在有意敷衍,因此要求医方给出合理的说法和赔偿,否则坚决不移送尸体。
双方争议很大,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医患双方的工作。鉴于患方家属对医方的质疑,调解员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结合本案,调解员指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孟某某本身患有基础疾病,导致其身亡的主要原因为手术并发症“甲亢危象”。医患双方既然选择进行调解,就需要控制情绪,理智协商解决问题。调解员建议患方家属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孟某某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划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合理诉求,尽早解决矛盾纠纷。孟某某家属反复商量后,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员又单独与医院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在此次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调解员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角度出发,再次强调医方应及时依法解决该纠纷,尽可能将该事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医方态度也不再强硬,希望调解员尽快解决纠纷,劝说家属降低赔偿金额要求,医方也会按照鉴定结果履行责任。
2021年1月某日,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患者系因患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甲亢,术后发生甲状腺危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及缺氧性脑病,继发脑、肺、心等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21年2月某日,医调委申请阜新市医学会专家组进行医学评鉴。专家组认为,患者术前内分泌会诊意见模糊,骨科诊断为右股骨折明确,手术方式正确。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医方对可预见的并发症预防估计不足,术前原发病甲亢的基础代谢率没有很好控制,造成甲状腺危象危急生命的后果,手术是诱发意外的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负次要责任,最终医调委专家组确定医方赔偿比例为41%,医方一次性给付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636400元、丧葬费37632元、精神损害抚恤赔偿金30000元、医疗费12265.24元、护理费643.4元、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219元、尸检费19000元,按照41%赔偿比例合计为736859.5元×41%=302112.4元。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均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某日,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医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项费用共计302112.4元;
2.本次医疗纠纷就此终结,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3.医调委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案例点评】
该纠纷属手术并发症意外死亡纠纷。调解员快速疏导稳定住患方情绪,面对患方对医方的质疑,调解员积极引导患方家属通过尸检程序确定患者死亡原因,防止患方因对医方的不信任出现对抗情绪,从而有了确定纠纷责任、处理纠纷案件的必要条件和依据。调解员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综合运用医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诸多方面的知识,引导双方通过调解程序来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