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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黄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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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63272982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黄某某,女,71岁。主因“突发意识障碍3小时”,于2021年1月,到邯郸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破裂、左颞叶脑出血、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遂急在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术+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超选动脉内取栓术,术中造影发现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在导丝导引下顺导管置入6FGuiding导管至左侧颈内动脉C2段,撤出导丝、调整管球、设置路径,可见左侧颈内动脉末端急性栓塞。改用双微导管技术,行动脉瘤栓塞术,使用了Axium弹簧圈1枚、AxiumPrime超柔顺系列弹簧圈9枚。随后行超选动脉内取栓术,取出少量血栓后,造影见大脑中动脉移位,左颞叶血肿增加,患者双侧瞳孔散大。黄某某家属放弃继续治疗,于当日晚去世。

患方对医院收取的高额治疗费用存在异议,为此医患双方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患方进行了上访、记者采访等途径进行维权。2021年3月,双方当事人向邯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调解过程】

市医调委收到双方调解材料后,得知该案件为上访案件,随即受理了该纠纷,并安排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患方详细陈述了治疗经过以及对治疗费存在的异议。调解员了解到,院方术前已告知黄某某家属术中需使用Axium弹簧圈,费用大概为7000-8000元/根,总手术费用大概为120000元,患者家属表示同意该手术方案。但术后家属被告知手术未成功,并通知家属需补缴费用,家属补缴费用后,看到清单上使用了7000-8000元/根的Axium弹簧圈1枚,17000元/根的AxiumPrime超柔顺系列弹簧圈9枚,共计250000元。患方认为,院方在术中更改手术耗材没有征求家属同意,导致住院2天花费巨额医药费,要求医院承担其因过错而导致的后果,并返还部分医疗费。为此,院方认为,患者入院病理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具有手术适应症。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栓塞情况,院方可以根据术中实际情况,更改手术治疗措施。综上所述,院方治疗措施没有存在过错,不同意患方的赔偿意见。双方互不相让,在调解现场再度发生争执。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分开,并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继续给双方做工作。

首先,调解员与患方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黄某某家属为黄某某手术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其子因故早逝,留下4个孩子需要抚养,目前生活状况较为困难。调解员对黄某某家属的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同情,并告知家属做好家庭中其他家属的安抚工作,市医调委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患方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员告知患方,要通过正确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闹、违法上访、记者采访都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家属对于上述行为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接受医调委调解。

随后,调解员与院方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在患者手术过程中需要更改高耗材或手术方案的时候,应该尽到告知义务,征得家属同意后再进行治疗。同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况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案患者近亲属都在现场,院方在手术过程中需要更改手术方案或者手术耗材等医疗措施,需经过其近亲属同意。院方在不告知患方的前提下,擅自更改医疗措施,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并且此举给患方造成了经济打击,因此院方应当给予患方一定的经济赔偿。院方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2021年5月,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此纠纷医方违反告知义务,承担责任;

2.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赔偿60000元。

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疗机构存在告知义务不到位的情况。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及患者家属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甚至会妨碍手术的进行。尤其是在手术过程中涉及更改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毫无疑问,患者及其家属还保留了对治疗措施的选择权,即选择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等权利。调解员要注重向医疗机构解释并阐述其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向患方解释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初心,使双方在意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理解、

在调解方式上,调解员与双方多次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线上、电话的调解方式,并利用法律、医学知识分析案件焦点。通过“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而保障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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