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邯郸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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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63272936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郝某,男,59岁,2021年2月某日,因摔伤致腰部疼痛、右下肢疼痛麻木无力到邯郸市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院方检查考虑为:腰椎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损伤。2日后,在手术室全麻下行腰2椎体爆裂骨折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术后症状逐渐缓解,复查腰椎正侧位示腰椎椎体高度恢复,腰1-3椎体内固定物位置可。2月某日出院,一个月后于3月某日到该院复査,腰椎正侧位拍片时发现内固定松动、脱落。因双方对于治疗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医生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4月某日,患者入住另一医院,并于一周后于该院全麻下进行腰2椎体压缩骨折原内固定装置取出、椎管扩大减压、钉棒系统重新内固定、椎间植骨融合术。对此,患者郝某对之前入住的邯郸市某医院治疗不满,遂与该院产生纠纷,后医患双方到邯郸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医调委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后,立即受理该纠纷后并安排了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郝某认为,由于邯郸市某医院对患者错误诊断及治疗,院方给患者选择的内固定型号不符,同时怀疑医生手术中的操作是否正确。院方则认为,其对于入院诊断正确,患者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治疗措施适当,且患者腰椎内固定椎弓根松动为术后并发症,术前已告知患者,并认为患者腰椎内固定椎弓根松动不排除骨质疏松所致。双方当事人均愿先行调解,经医调委第一次调解,患方要求院方赔偿10万元,院方经过院内专家组开会研究,认为对患者的治疗措施适当,患者腰椎内固定椎弓根松动为术后并发症,术前已告知患者,院方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院方自身不存在过错,认为其不应赔偿。双方的诉求差距较大,也使得调解难度也比较困难。
随后调解员针对本次矛盾纠纷的争议点为中心展开调解,针对患者就诊时院方采取的治疗方案是否妥当、采用的医疗器材型号是否正确及复诊时发现腰椎内固定椎弓根松动后续治疗方案是否有效等问题展开调解。双方对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患者也并不认同院方出具的医学技术咨询意见书,为此调解员建议双方进行鉴定。患方不同意鉴定,坚持要求院方赔偿10万元,并表示如院方不同意将直接通过诉讼程序索赔。调解争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合意,患方表示不再进行调解,遂终止调解,当天医调委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调解不成告知书》。
虽调解未果,但事后调解员又多次针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医患双方本质上还有调解的意向,只是患方与院方针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共识,且郝某对院方的态度感到不满。在调解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经过一段时间,患者对待本次矛盾纠纷的态度有趋于平和的趋势,遂与院方联系进行沟通调解。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于2021年8月某日,调解员安排了医患双方的第二次面对面调解,针对于上述矛盾纠纷的争议点展开调解。
由于赔偿数额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合意,于是调解员开展“背对背”调解,在医患双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并向双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郝某知情并同意手术,但对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院方并未向其详细展开、具体说明,故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调解员对医患双方各自阐述了此次调解的多种可能性及风险代价,争取双方达成合意,最终在医调委的大力协调下,双方秉着互谅互让的态度,以8.5万元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8月某日,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医患双方不对本次纠纷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鉴定,自愿协商解决该医疗纠纷。
2.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赔偿8.5万元。
3.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后,该医患纠纷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退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4.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司法责任的权利。
在回访中,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市医调委能够成功调解此案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本次纠纷患方就诊两家医院,问题错综复杂,经历第二家医院治疗后对第一家医院的治疗方案及态度不满意:患方在邯郸市某医院就诊发现问题后,对院方对待患者的态度不满意。在本次医患纠纷产生后医调委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及积极通过专家咨询,获取对案件有帮助的专业性意见,这样,调解员对诊疗过程中院方所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同时可以对患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判断,并从一定程度上为患者及家属解答心中的疑惑,有利于纠纷的化解。第二,促进双方当事人消除隔,定分止争,对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方面的普法及沟通,在双方当事人心理价位将接近时,采用说理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倡导互谅互让,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缓,为双方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