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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梁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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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63186541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梁某因“发现左输尿管结石5天”,经门诊以“左输尿管结石”入郑州市某医院。当日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1次,治疗效果差。医患沟通后,于2020年12月某日,在全麻下行“输尿管软镜左输尿管镜检+钬激光碎石+置管手术”。治疗后,梁某于2020年12月某日出院。2021年3月某日,梁某因腰痛到省级某医院复查彩超提示:左输尿管结石。

针对这样的结果,梁某难以接受且心存疑虑,认为是郑州市某医院手术失误,致使结石未清理干净,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并承担以后治疗费用,共索赔15000元。而医院认为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原则,且术前已告知医疗风险,不应承担责任。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共同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此纠纷后,调解员首先依据双方的申请材料了解双方诉求。之后,约见双方面对面协商。见面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

调解中,调解员先询问了梁某目前的身体状况。梁某自述,目前结石还在尿道里,经咨询专家,建议先观察,要多喝水,根据病情的发展再制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调解员告知梁某,若身体出现不适,要及时说明。

梁某认为,术前超声检查提示,左侧输尿管结石为17mm*9mm,术后因腰酸痛到外院做彩超,检查发现尿管内仍有6.6mm*3.7mm结石,说明结石未被完全清理,医院手术失败。由于医院手术失误,致使自己身体承受病痛折磨,故梁某要求医院退还医药费并给予赔偿,索赔15000元。

医院认为,院方在术前已充分告知梁某术后可能出现泌尿系结石复发、残留及输尿管狭窄可能,梁某已签署手术同意书。梁某术前泌尿系平片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结石,术后泌尿系平片检查显示,双肾区及输尿管走行区及盆腔内未见明显阳性结石影,说明手术已完全清理结石。梁某在外院复查彩超提示左输尿管结石,医院外请专家查看梁某全部病历及影像资料后认为当时手术成功,医院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确定了解决本纠纷的关键是:1.医院在对梁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梁某于术后3个月彩超检查发现尿管内仍有结石,是否为医方诊疗不当所致。围绕双方的争议点,调解员展开了“背靠背”调解。

调解员在与梁某的沟通中还了解到,梁某住院期间实际自费医疗费用4270多元,另外梁某出院后药店购买药物花费400多元(有票据),2项相加大致4700元。调解员首先对梁某选择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做法给予肯定,并耐心向其讲解医疗的高风险性。针对梁某对治疗过程的质疑,调解员进行耐心劝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告知其要明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目前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疏导,梁某情绪缓和,主动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咨询鉴定事宜。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告知梁某医疗损害鉴定所包括的内容。梁某通过电话咨询后,认为鉴定费用高且鉴定时间长,明确拒绝进行鉴定,要求与医方通过调解协商解决。

了解梁某的想法后,调解员与医方沟通,梁某术后复查彩超发现左输尿管结石,是客观事实存在,希望医院能够直视问题,纠纷久拖不结,不仅耗时费力,更易造成梁某情绪激化,对双方都不利。医方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客观分析问题,换位思考,充分了解梁某目前的病痛,理解梁某的心情,妥善协商,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经过沟通疏导,院方代理人表示,医院可以给予梁某适当补偿,但目前梁某索赔过高,医院无法接受,希望调解员居中协调。 

调解员再次与梁某进行面对面沟通,告知梁某要在法律框架下提出合理诉求。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劝说,双方都作出了让步。

在最终的面对面调解中,院方承认在诊疗过程中及与家属的沟通中均存在不足,并向梁某表示歉意,同时表示在未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医院愿意承担梁某50%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梁某大致自费部分4700元,医方主动承担2500元)。看到医院态度缓和,梁某也表示接受医方的道歉,并认可这一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如下协议:

1.医方一次性支付患方2500元;

2.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患方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医患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员通过案件回访得知,协议已如期履行, 双方均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组织双方对话交流,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充分听取医方的意见,及时了解患方的想法,结合本纠纷的实际情况,详细讲解适用的法律法规,促使患方在法律范围内提出合理诉求,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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