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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王某与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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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62970782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日,汤原县某村农民王某发现自家耕种的旱田地里出现大量积水,一大片已经种好的大豆被积水浸泡,秧苗叶片发黄,已被积水淹死。王某认为大豆被淹是因地邻李某种植的水稻田渗水导致,便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被李某当即拒绝。之后,王某多次找到村委会、辖区法庭等部门反映情况,但均因无法提供大豆被淹的直接证据无果而终。7月某日,王某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调委会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并派出调解员联合乡农技站工作人员、王某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前的调查工作。调解小组先后查阅了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证、村土地台账及相关资料,实地查看了被淹地块情况,测量水淹面积,估算损失,进一步查找水淹原因。

通过调查了解到,王某和李某所耕种地块原本都是水田,王某在今年春耕前将水田改为旱田,而且为了扩充种植面积,王某又将原有的排水沟填平打起了地垄。李某表示,水田确实存在一定的渗水现象,但渗量很少根本不可能产生王某地里的那么多积水,王某的旱田被淹主要是近日连续降雨,加之该地块排水沟被毁导致的,与水田渗水无关。而且最让李某气愤的是,当初在王某“水改旱”期间,李某曾提出承包王某两根垄,在两家地之间新建一条排水沟,避免雨季积水淹地现象发生。为此李某找过村支书做王某思想工作,但王某就是不同意,表示“想要建排水沟就在你自己的家水田挖,与我无关”,因此排水沟没有建成。如今地被淹了,王某不仅把责任推给自己,还索要3000元赔偿,简直不可理喻,因此当场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要求。

经过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联合调解小组认真分析了矛盾双方争议的焦点,认为要化解此纠纷,不仅要解决王某提出的赔偿问题,更要解决今后的排水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员在调查期间的初步劝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稳定,但在解决纠纷的态度上,仍因为赌气互不退让。联合调解小组研究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人沟通疏导,找到突破口打破调解僵局。

调解员找到李某唠家常,当得知李某每年都包几十垧地自己耕种时,称赞李某勤劳肯干,遇到纠纷不急躁能听劝说,很快就拉近了与李某的距离。调解员趁热打铁对李某进行了劝说。从李某和王某承包地的地势来看,王某的地势较低,李某也预见到了可能会向王某地里渗水,才提出占用王某两垄地修建排水沟。此次王某地被淹,虽说有降雨的原因,但渗水也占了一部分原因,这些情况李某心里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李某对水田有管理的责任,对于渗水导致王某被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又从乡里乡亲互谅互让的角度,打出“感情牌”,希望李某和王某好好商量,把排水沟建起来,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得到了李某的认可。

调解员又单独与王某沟通,表示村土地台账上记载了王某曾种植水田,地邻李某家也是水田,李某种植水田在先,王某改旱田在后,王某在改旱田前应当考虑到可能会出现渗水问题,因此应提前设置好排水沟等相应措施,避免积水。目前,王某和李某应当借此机会,共同修建一条排水沟,一劳永逸,解决根本问题,而不是纠结在赔偿问题上。经调解员耐心劝说,王某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示不再赌气,也不要求赔偿,希望调解员从中调解,与李某商议共同解决排水问题。

经过一番耐心疏导,王某和李某态度均有较大缓和,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就淹地赔偿、新建排水沟等问题“面对面”进行协商,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和李某当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李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淹地赔偿款500元,当场支付。

2.2022年,李某在与王某相邻地块位置建一条排水沟(长度约300米,宽度以实际测量为准),如占用王某地块,李某按当年租地价格给付王某租金。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损失认定难、责任划分难、举证难是水淹地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常见特点。本案中,调解员坚持应调尽调原则,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调小组开展深入调查,听取当事人意愿,不仅立足于解决当下问题,又着眼长远,帮助双方解决排水这一根本问题,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善良风俗,引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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