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郭某某与蔡某某消费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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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RTHZ162936186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上午,郭某某到蔡某某开的美容店做面部清洁,经郭某某同意,蔡某某为其做了免费的面部检查,后根据其油性皮肤的特征积极推荐做美容店的光子嫩肤、水光针,刷酸等项目,并承诺改善效果十分明显。经蔡某某介绍郭某某心动,遂在店内办了一张会员储存卡并充值五万元,做美容项目可享受优惠价格。后来郭某某在店里做了几次美容项目,但面部问题没有丝毫改善,郭某某遂要求退还五万元,蔡某某不同意。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4月某日,郭某某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经征得蔡某某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当天上午,调委会立即介入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郭某某认为,自己在蔡某某天花乱坠的劝说下冲动消费,充值办理了五万元的会员卡,但后期美容效果很一般,并未达到蔡某某宣传的效果,非常失望,故认为蔡某某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还五万元。
蔡某某则表示,郭某某是自愿来美容店做美容项目,自愿充值办理的美容卡,自己也为其做了美容项目和美容指导,由于该项目存在个体差异问题,有的人见效快效果明显,有些人则改善效果慢,属于正常现象,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面对此情形,调解员立即劝导双方要保持冷静,依法表达诉求,经双方同意,约定第二天上午再次到调委会开展现场调解。
当天下午,调解员到美容店向郭某某核实蔡某某所做美容项目情况。蔡某某称,店里每位会员顾客都有自己的档案,从首次来店拍的面部皮肤情况照片到每次做项目的时间、前后对比图片都有存档。郭某某从办卡至今,共做过光子嫩肤、水光针、果酸换肤、气泡清洁等项目,从卡中共扣除了9639元。
郭某某虽然严格按蔡某某指导的时间来做美容,但改善效果确实不明显。为了获取更多相关专业知识,调解员又咨询了几家其他美容店,均表示郭某某的油性皮肤问题改善确实应当做蔡某某推荐的项目,但美容项目与其他消费项目不同,个体存在差异或美容师技术熟练程度均会影响美容效果。调解员另外查明蔡某某美容店会员卡是一种储存卡,一次性充值超一万元可享受美容项目九折的优惠。
当天晚上,调委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调解方案,经过反复研究讨论,调委会认定此案为消费纠纷,鉴于此案消费项目的特殊性,决定坚持引导分析定性、宣讲法律、情理相辅的调解思路,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天上午,调解员首先向郭某某和蔡某某公布了案件调查情况,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蔡某某是否应该给郭某某退卡及退还金额。
调委会做郭某某的调解工作。调解员指出,美容项目具有特殊性,该消费是否能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由于个体差异等原因具有不固定性,郭某某作为一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性消费负责。其次,郭某某虽然对所做美容项目的结果不认可,但确实享受了美容的过程,对于已经享受的美容项目金额应当自己承担。郭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同意支付已经享受的美容项目相关费用。
调解员又做蔡某某的工作。调解员指出,根据郭某某所做美容项目的前后对比,改善效果确实没有蔡某某当初承诺的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郭某某购买并使用蔡某某美容店的美容项目未得到预期的满意结果,即使不存在刻意欺骗消费的行为,但蔡某某前期没有充分考虑个体差异,对郭某某作出的承诺确实有夸大效果的行为。因此,郭某某请求解除消费合同并退还会员储值卡内的存款,应当退还。经过调解员的劝说,郭某某对此有了正确的认识,表示同意退还会员卡内的余额。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协商具体退卡退款事宜。经协商,蔡某某同意以会员价扣除卡内已消费的9639元,会员充值卡内剩余40361元一次性退还给郭某某。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郭某某返还蔡某某美容店会员储存卡一张;
2.蔡某某向郭某某一次性退还会员卡内余额40361元整。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争议的焦点在于依法认定蔡某某是否应该给郭某某退卡及退还金额。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陈述,深入查明事实,对该种美容消费项目模式多次调研,了解其性质特点,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综合分析事实与常识,最终认定美容店存在夸大美容效果的情形。随即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认清实事、消除争议、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