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顾某某与苏州某设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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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62928654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顾某某生前系苏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3月被派遣至合作单位苏州某设计公司用工。2020年4月某日晚6时,顾某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某街道辖区内的商务楼内施工作业时突然倒地。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顾某某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家属赶到医院后,向当时的工作人员了解事发情况,并于当晚报警。4月某日,顾某某转院至上海市某三甲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某日死亡,死亡原因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顾某某死亡后,家属以工伤死亡为由,要求苏州某设计公司进行赔偿。苏州某设计公司称与顾某某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愿意代表顾某某原用工单位即苏州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家属进行赔偿金额的洽谈,并保证落实赔偿金的到账问题。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解决纠纷,共同向上海市长宁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既要防止人员聚集,又要快速解决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要求只有死者的直系亲属和单位方的主管领导参加调解。
2020年4月某日下午,进行第一次调解。家属方的代表是顾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和大女儿顾某甲,单位方的代表是项目经理及律师。朱某某表示家中经济困难、生活拮据,顾某某的突然过世对家人造成很大打击,要求单位赔偿丧葬补助金46992元、一次性工亡补偿金847180元、子女无收入来源补偿金216000元、配偶无收入来源补偿金576000元,以上共计1686172元。针对顾某某家属提出的要求,单位方的律师则持反对意见,认为顾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据其事先调查的情况来看,顾某某于事发前曾摔过一跤,当时医生给出的意见是脑部有淤血,需要住院观察卧床静养,而家属执意出院,按照最后的结果来看,对于顾某某的死亡,家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家属提出的赔偿内容来看,因配偶和子女无收入来源而要求补偿,不在工亡赔偿的法定范围以内,单位方只认可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只愿意赔偿800000元。
见此状况,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展开沟通。在与死者家属谈话时,调解员详细告知其法定赔偿的标准。如顾某某的父母健在,可以对其父母进行一定的赔偿;如子女尚未成年,对未成年子女也有一定的赔偿。然而,顾某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2个女儿均已成年,按照法定的赔偿范围,只有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但考虑顾某某家中确实经济困难,可以在法定范围以外,向单位方请求人道主义补偿。另外,调解员还建议家属方可以自行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拨打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
调解员又单独与单位方进行商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既然单位方认可家属提出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的要求,那按照这2项要求得出的金额应该是894172元,高于之前提出的赔偿标准。调解员建议单位方按照法定要求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同时考虑到顾某某家中的实际困难,适当考虑给予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双方后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创建了微信群,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双方都表示接受。在接下来的2周中,双方当事人在微信群中,通过文字、语音、视频会议等多种手段,各自表达了己方的观点和依据,但仍发生了几次冲突,调解员积极维护群内调解秩序,用电话背靠背协商方式,对双方进行安抚工作,向双方阐明疫情期间诉讼程序的繁复,希望双方能理智协商,珍惜为他们双方搭建的调解平台。最终,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于2020年4月某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单位方赔偿死者家属928736元,协议内容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计28736元,单位方已于前期顾某某抢救时支付完毕。
2.剩余的900000元由于疫情停工原因,单位方资金周转问题,双方协商分2次支付。其中600000元于2020年4月某日支付完毕,剩余的300000元于协议签订后的80天内支付完毕。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次纠纷中,矛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纠纷事实也十分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十分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还是赔偿金额的问题。调解中,调解员利用“互联网+”人民调解模式,通过在线多方视频调解、电话背靠背协商等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在疫情期间保障调解双方当事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又一次新的创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