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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孙某家属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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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62916997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中旬某日上午,驻马店市某公司员工孙某在项目工地施工时不幸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孙某数十位家属聚集在某公司营销中心搭设灵堂、摆放花圈香炉、播放哀乐,要求某公司对孙某的死亡负责,同时提出赔偿3000000元的要求。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消息后,火速赶往现场,会同公安及街道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解过程】

调委会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在项目工地召集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某公司积极配合,但孙某家属方情绪激愤,场面混乱,调解未能有实质性展开。调解员见状,先对孙某家属情绪进行安抚,经过多番劝解,双方表示同意进行调解。

孙某家属表示,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该公司正式员工,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段内,主张将孙某的死因定性为工亡。同时提出2项要求:1.要求将本次事故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2.要求项目开发商及承建单位赔偿3000000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00000元;因孙某的意外死亡,即将分配的拆迁安置既得利益补偿款500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00000元,共计3000000元。

某公司代表常某对孙某死亡定性为工伤死亡表示认可。但针对上述2项要求表示,事故的定性应依据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孙某的赔偿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参照近年同类事故赔付标准进行,超出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无法接受。

调解员认识到,双方对孙某工亡的认定无异议,矛盾分歧主要在于双方对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标准不了解,也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员认为,后续调解的关键在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赔偿数额的确定。

次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建议孙某家属要从法律角度客观分析案件,及时回归到理性的轨道。《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调解员根据此标准计算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丧葬费为21917元,同时根据孙某家人员数量、劳动能力及实际生活情况,计算出供养亲属抚慰金382920元。双方均表示认同。常某随后表示,在此基础上,以人道主义补偿的名义将赔偿金额增加20000元,赔偿金额共计1301517元。

经过调解员反复不懈与双方进行沟通,双方最终对调解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某公司向孙某家属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1301517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费21917元、供养亲属抚慰金382920元及人道主义补偿金2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死亡案件。尽管双方对工伤事故事实和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无异议,但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致使在赔偿数额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死者亲属情绪激动,增加了案件调解的难度。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适时运用法律法规,精准核算赔偿款项,引导双方更客观理性地认识案件,确定合理的赔偿预期。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因势利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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