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纪某等50余户村民与某种子商店消费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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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RTHZ16291015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某日,甘南县某村纪某等50余户村民集体上访,反映在甘南县某种子商店(经营者孙某)购买的玉米种子,播种后出苗率低,将严重影响收成,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县农业执法大队抽调执法人员进行了十余天的田间调查并从中调解,纪某等50余户村民与孙某对涉及200余垧地的缺苗补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目前春耕虽已接近尾声但还未结束,补苗还来得及,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县农业执法大队向县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请求调委会介入调解。调委会马上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到甘南县农业执法大队。到达现场后,调解员见到农业执法大队会议室内聚集了40多人,上访村民情绪激动,称如不能及时解决将继续上访。调解员首先安抚了众人情绪,然后向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了解了纠纷情况。
【调解过程】
甘南县农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肖某介绍了前期田间调查情况。该村共涉及缺苗地块200余垧,涉农户总数50余户。经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通过初步统计测算,该种子商店出售的种子出苗率约57%左右,其他地块出苗率普遍高于播种该批问题种子地块;二是五月初受超低气温影响(最高气温刚刚超过15度),出苗率受到一定影响;三是出苗率低的都集中在低洼地,问题种子对低温地块敏感;四是还有一部分问题种子“落干”,没出芽,下雨后还有出芽的。综上,虽然气温、低洼地对种子出芽有普遍性影响,但对比问题种子和其他种子,问题种子的出芽率普遍低于其他种子,至于该种子商店出售的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须经过相关鉴定进行确定。
该种子商店负责人孙某表示,商店经销的凤田106玉米种子系正规厂家生产,经正规渠道购进,产品有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村民代表纪某则认为,自己承包的97垧土地,购买的种子都是孙某经销的凤田106,种子平均出苗率仅50%-60%,对比其他人播种的其他品种,出苗率较自己的高出很多,因此,孙某经销的种子存在问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村民也随着附和起来,纷纷表示自己播种孙某经销的种子,出芽率普遍较低,属于共性问题,并非偶然因素所致,足以说明孙某经销的种子存在问题。双方就出苗率问题你一言我一语,争论异常激烈。
调解员马上制止了双方争吵并指出,根据农业执法大队前期调查情况,同一地块的不同种子出苗率不同的确是事实,但在没有相关专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也不能说明孙某经销的种子就有问题,影响出芽率的因素还有很多。目前正值播种季节,补苗还来得及,所以当务之急是快速解决问题,早点把苗补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听了调解员的话,大家逐渐安静下来。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逐一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调解员对上访村民心情表示了理解,村民都是以土地为生,购买的种子出苗率低将影响当年的收入,有情绪可以理解。但是,冲动并不能解决问题,目前最重要的是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另外,村民也都看到了孙某提供的种子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所以种子是否存在问题还不确定,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出芽率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气候条件、天气原因、栽培技术、肥料、土壤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因此,只有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村民才能向种子商店主张赔偿。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后才能确定,鉴定周期长,而且还需要先行支付鉴定费用,所以当前摆在村民面前的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先自行补苗,减少损失,然后申请鉴定,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再向商店主张损害赔偿;二是与种子商店协商,在不做相关鉴定的情况下一次性快速解决纠纷。
听了调解员的意见,村民一致表示,愿意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与商店协商解决纠纷,但提出,现在补苗虽然可行,但已经错过了最佳播种期,减产是必然的,前期执法大队也做过商家孙某工作,孙某同意免费提供补种的种子,但减产的损失还要村民自行承担,有失公平,因此要求种子商店在免费提供补种种子的前提下,赔偿减产损失每垧地3000元。
了解到村民的诉求后,调解员又去做种子商店孙某工作。孙某表示,自己经销的种子是正规厂家、正规渠道进来的,质量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什么出芽率不高,自己也不知道是何原因。在农业执法大队的协调下,自己已经同意免费为村民提供补种的种子,村民提出的每垧地赔偿3000元损失坚决不能答应。调解员进一步做孙某工作,农业执法大队调查的情况属实,孙某经销的凤田106出苗率确实比其他种子出芽率相差较大,这个大家都不否认,所以,目前只能通过鉴定明确种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但是,此次事件涉及村民50余户,如果种子商店坚持不让步”,可能会导致丢失这50余名客户的不利后果,况且此次事件在县里影响较大,容易对种子商店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经过鉴定,不论最终种子质量合格或者不合格,对于孙某来说,都没有多少好处。建议孙某本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通过与村民协商解决问题。听了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孙某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安排,通过协商妥善处理问题。
调解员又去做村民工作,表示村民提出的每垧地赔偿3000元损失没有足够的依据,要等秋收之后计算产量后方能得出。鉴于目前的状况,建议采取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种子是村民每年必需品,孙某又是种子经销商,建议明年春播时由孙某向村民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来弥补村民的损失。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说,村民同意了调解员的意见。接着,调解员将村民与孙某叫到一起,共同估算损失数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就孙某免费提供种子的数量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历时四个半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50余户村民凭2021年购买凤田玉米106种子发票,于2022年春播前到某种子商店领取双倍价值的种子。村民可以在种子商店任意挑选经营品种;
2.如遇村民出现特殊情况,村民可凭发票由孙某双倍返还发票金额;
3.村民与该种子商店就此息争,不再就此事再起纷争。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安抚村民情绪。接着采取背对背方式单独做双方工作,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帮助村民和经营者孙某分析利弊,并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不仅有效化解了纠纷,而且促成了双方继续合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