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张某等6人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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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6285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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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嘉善县某公司承包了嘉善县某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公司雇佣张某等6位农民工(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具体的绿化养护工作。2019年3月至今,公司未及时支付张某等人劳务报酬,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2020年7月某日,张某等6人向嘉善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该案后,安排具有丰富基层经验的调解员联系该公司,该公司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该案情况较为特殊,提供劳务一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经了解,张某等6人中,年纪最小的61岁,最大的73岁,从2019年开始就在该公司做绿化养护,公司一直未结清张某等6人的劳务报酬,拖欠的劳务报酬从7千多元到3万多元不等,共计12.79万元。
公司负责人赵某向调解员承认拖欠张某等6人薪资的情况,并表示,公司并不想拖欠,但是由于张某等人做绿化养护的小区一直拖欠养护款,因此公司无力支付报酬。赵某承诺,一旦拿到养护款,公司就会马上支付张某等人的报酬。
听了赵某的辩述,张某等人的情绪马上激动起来,认为自己为公司工作,公司理应支付报酬,公司这一番说辞就是故意推诿,扬言再不付钱就要大闹公司,让公司做不成生意。调解气氛顿时异常紧张。调解员决定中止调解,将双方分开背靠背分头做工作。
在稳定张某等人的情绪后,调解员根据有关规定详细讲解了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并释明国家现在很重视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支持合理合法的维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调解员解释,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是其合法权益。但是大闹公司、言语威胁只会让原本合理合法的事情变得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肇事者民事赔偿。张某等人听了调解员的耐心规劝和释法,表示会依法维权,并承诺不会去某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闹事。
在另一调解室内,调解员告知赵某,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调解员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规劝赵某,某公司以没有从发包方拿到款项为由拖欠工资,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国家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打击力度很大。另一方面,调解员请赵某将心比心想一想,张某等人都已经六、七十岁,做绿化养护经常要顶着烈日工作,非常辛苦,几位老人的血汗钱不应该拖欠。赵某听后深受触动,表示之前对法律了解有限,愿意尽快支付劳动报酬。
背对背调解工作结束以后,调解员让双方再次心平气和坐在一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为了让纠纷双方安心,也为了保证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调解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公司于2020年7月某日前一次性付清张某等6人劳务报酬;
2.若公司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张某等6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尊重法律,兼顾人情,对农民工和公司分别进行劝导,采用“背对背”的方式逐一突破,打消其不满、侥幸、对立的情绪,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着力实现“双赢”效果。在交流过程中,调解员抓住重点,直截了当阐明某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打消其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在调解中占得先机,并充分利用“法理”“情理”结合的方式对双方进行劝导,支持合理诉求,驳斥不合法主张,让用工单位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