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杨某与泸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RTHZ162812670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底,泸州市纳溪区杨某在泸州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产科取环。取环时杨某感觉腹痛难忍,某医院医生判断是应激反应,遂停止手术,行血常规检查,观察处理。5小时后杨某急诊送往某三甲医院治疗,行剖腹探查+回肠部分切除+吻合术+回肠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腹腔冲洗引流+经阴道取环术等治疗,住院12天后出院。出院证明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回肠破裂、穿孔;子宫穿孔。杨某认为某医院在取环手术时存在过错,使自己的身心受到损害,并担心此次损害会影响其怀孕等,向某医院提出35万元赔偿要求。某医院认为杨某要求过高,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20年11月某日,医患双方向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市医调委受理后,指派两名调解员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为妥善处理本纠纷,调解员在组织调解前,先通过电话咨询、当面问询、查看病历资料等多种方式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初步掌握基本信息后,做好调解前分析讨论工作。2021年1月初,市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当面调解,调解开始时,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调解工作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告知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途径,宣布调解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听取和记录双方当事人分别阐述的观点、主张和请求。期间,当事人双方不时发生争执,调解员时刻注意把控局面,适时引导当事人保持冷静、理性表达诉求。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员帮助当事人梳理共同点和争议点。
共同点是双方均认可医方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取环过程中出现回肠穿孔、子宫穿孔等,确系医疗损害责任,依法应由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点主要在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要求差距较大,这就涉及到医疗过错责任占比以及患者杨某的伤残等级问题。因此,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再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劝说,双方接受调解员建议,第一次调解结束。
2021年2月初,市医调委收到杨某单方面做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医患双方再次申请市医调委介入调解,市医调委受理2日后组织双方座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杨某的司法鉴定报告:杨某所致损伤及其后遗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杨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调解员首先询问当事人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存在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由于某医院未参与鉴定,鉴定所未做责任比例划分,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依理依法的调解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类似案例的司法鉴定意见,建议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表示无异议。随后,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同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出了院方应承担的对杨某的赔偿金额。杨某因院方的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因此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护理期间的护理费用、误工费等,都应由院方承担。经充分协商,在市医调委主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调解结果】
在市医调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协议约定:
1.某医院承担杨某在某三甲医院的全部住院费用共计30629.28元;
2.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共计185000元;
3.双方约定,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双方约定,在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某医院按照本协议规定金额向杨某指定账户转账履行支付。
其后,市医调委回访得知协议已履行,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该案圆满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责任清晰,争议点是医患双方在赔偿金额的认知上存在很大分歧,因而发生医疗纠纷。市医调委本着“依理、依法、公正、公平”的调解原则,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认真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寻找突破口,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逐步进行解决。在医患双方争议僵持不下时,及时采用“过错剖析法”和“案例引导法”明确双方的责任,给予合理的建议,打破僵局。同时,运用“情理交融法”和“扶正祛邪法”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引导双方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本案中,市医调委调解员及时、适时地运用调解技巧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引导,并在调解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展示了人民调解员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对本案的成功调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