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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陈某与罗某甲、罗某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2-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RTHZ162806181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泸县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龙马潭区某路段时与路边停驶的罗某甲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站在车旁的罗某乙,造成2车受损、罗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查,陈某车辆已脱保,加之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罗某乙因伤住院治疗,已产生1万多元医疗费,后续治疗预计产生新的费用;罗某甲的车辆维修费需要2万多元。

罗某甲、罗某乙不愿意起诉.为解决赔偿问题,2人向龙马潭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确认当事各方均愿意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交调委受理此案。针对该案“机动车无保险、交通事故赔付难”的问题,交调委主动调查了解陈某的家庭及经济状况,查知:陈某父母常年在家做农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本人以外出打零工为生,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

调解中,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要求。罗某甲要求肇事方陈某赔偿其修车费、误工费等,合计约9万元;罗某乙要求赔偿其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并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调解时已产生1.2万元医疗费)。陈某表示,其已支付罗某乙1.2万元医疗费,因自身经济条件受限,无力再支付后续费用。在调解中,各方互不退让,情绪激动,吵得不可开交。为缓和大家的情绪,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第一次调解失败。

其后,调委会认真分析评估了该案情况:3方对责任认定及划分、如何赔付等没有争议,案件焦点在于肇事方陈某无钱赔付。于是,调解员决定利用人民调解方式灵活的特点,采取背靠背方式、情理法结合做三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调解员首先找到陈某,依法依理解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结合本案,陈某事发后逃逸,其没有购买保险,对罗某甲、罗某乙造成的损害理应由陈某自己承担。这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陈某不能以没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要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同时,调解员向陈某认真分析其行为后果,若其不积极筹集费用,对方可以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申请将陈某拘留,这对陈某将产生重大影响,请陈某认真权衡轻重,积极应对问题。

另一方面,调解员找到罗某甲和罗某乙,向其说明陈某家庭经济情况,从实质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劝解罗某甲、罗某乙对此予以谅解,先垫付车辆维修费用和医疗费用,调解员尽量说服陈某想办法筹钱支付;同时也帮罗某甲、罗某乙权衡分析,若陈某不筹钱,即便其2人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也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赔偿问题仍难以解决,费时费力不能解决问题,还耽误罗某乙的治疗。建议罗某甲、罗某乙适当降低赔偿请求,在可能的范围内主张权利,表现出解决争议的诚意,陈某看到解决问题有希望,也就不会一直僵持,会积极筹钱来赔偿2人,化解矛盾。

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努力和耐心劝解,陈某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事故处理的后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知道自己不同处理方式会带来的不同结果,态度上发生转变,不再强硬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罗某甲、罗某乙听了调解员的话,重新权衡利弊,也决定听从调解员的建议,先垫付相关费用、降低赔偿要求,积极促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尽快解决纠纷。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各自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该起纠纷经过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成功结案。

【调解结果】

2021年4月中旬,3方最终达成协议:

1.陈某赔偿罗某乙1万元,当日付清;

2.赔偿罗某甲2.5万元,该款当日支付2000元,余款于2个月后付1.7万元,本年底前付6000元;

3.罗某甲、罗某乙为陈某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

【案例点评】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实践中,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责任人因经济紧张难以赔付、拒不赔付的情形经常出现。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调解方式灵活的特点,结合案件实际,采取背靠背方式,通过情理法结合的方式,积极做几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是让事故责任人清晰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拒不赔偿的法律后果,以法律威慑增加其压力,让其畏于更严重的后果而积极参与调解、解决问题;二是对受害人做充分的“成本核算”和利弊分析,使其经过权衡后作出让步,且从感情上让其产生同情心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谅解,最终促使3方达成协议。

本案给予群众一个十分重要的风险教育,要注意前期的预防,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定要购买好保险。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要适时普法,尽可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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