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王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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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62804607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某日,患者王某因肾结石到黑山县某医院行体外碎石术,术后出现腰腹痛、呕吐、呕血等症状,立即转院到沈阳市某三甲医院进行诊治。沈阳市某三甲医院诊断为:1.输尿管结石体外碎石后;2.左肾包膜积液;3.肾周积液尿外渗;4.消化道出血。治疗2周后痊愈出院。期间,王某家属多次找到黑山县某医院,认为黑山县某医院在为王某体外碎石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出现以上症状,要求赔偿1921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共同向黑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此案件后,及时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给患方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避免了患方采取影响医院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并取得患方的信任。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王某表示,其肾结石体外碎石术后出现腰腹痛、呕吐、呕血等一系列症状,系黑山县某医院在为其体外碎石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给其身体和精神带来双重伤害。王某是建筑架子工,每年打工收入70000元左右,其打工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321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9000元、误工费70000元、护理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等各种损失计192100元。
院方认同王某出现上述症状确是因为碎石时冲击波震动幅度过大导致,医院确有过错,认可在32100元医疗费及交通费基础上适当赔付,赔付额不超过40000元。对于王某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金额太高,院方无法接受。
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调解员首先向院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院方现在积极的赔偿态度确实可圈可点,但是考虑到王某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建筑工地体力工作者,此次遭受身体的损伤,极有可能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其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肯定也会受到影响,希望院方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赔偿的金额,尽快解决纠纷。
院方表示,虽然因医院操作不当引起王某身体损伤,但王某在沈阳某医院已经治愈,因此院方只能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和部分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院方愿意本着帮扶弱者的角度,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不能超过5万元。
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立即与王某进行沟通。王某认为,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王某“肾、输尿管损伤”,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另外,从其一生的身体健康来看,要求医院赔偿192100元也合情合理。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术操作不当对王某及家属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医院确有责任,现在院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赔偿。王某在沈阳某医院就诊后,身体已经痊愈,所幸没有因为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太大的身体损害。希望王某能够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索要赔偿。王某及家属经再三考虑后,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赞同。
最终,通过调解员对赔偿数额再次确定,按照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王某在沈阳某医院检查治疗费用3.21万元,误工费100元×60天=6000元、护理费100元×30天=3000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80元×60天=4800元,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某各种损失46900元。医患双方对赔偿数额均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某日,医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由黑山县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王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6900元,其中检查治疗费用321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4800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同意共同到黑山县人民法院确认医疗协议效力,赔偿款于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调解效力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当日一次性付清;
3.本次医疗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对此协议无其他争议。
此调解由黑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例点评】
此医疗纠纷中,由于医务人员未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导致意外造成医疗纠纷,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和精神上的伤害。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人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普遍增强。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