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崔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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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6276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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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上午,患者崔某(男、62岁)因头晕、乏力、疲倦等症状到新安县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通过询问得知,患者曾于2月某日在市级某医院进行检查,诊断证明显示患者崔某患“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遂安排崔某入肿瘤科住院治疗。3月某日凌晨,患者忽然出现两眼上翻、四肢肌肉强制性痉挛、面色苍白、呼吸暂停的症状,送往抢救室急救,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一时无法接受崔某的死亡,通知亲戚朋友30余人,将医院肿瘤科主治医生、护士围堵在办公室内。经医院求助,新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团队及时到达现场,制止了崔某家属的过激行为。崔某家属表态不想打官司,只想解决纠纷,因此申请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3月某日上午,医患双方代表来到医调委。首次调解分3个程序:一是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双方确定委托代理人,分别陈述意见和要求;二是建议患方不能再纠集亲戚朋友围堵医院;三是因患者死亡时间未超过24个小时,为查明死亡原因,建议尸检。
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尸检,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他们认为,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态度冷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一是患者自入院治疗,医院仅根据市某医院诊断结果治疗,未安排任何辅助检查;二是体温仪测试结果与温度计测试结果存在误差。3月某日凌晨2时,患者崔某畏寒、发热。值班护士用测温仪测量崔某体温正常。7:35分,崔某某妻子外出买回水银温度计,测量崔某某体温38.9℃。8时,主治医生查房,崔某家属将崔某两次体温测量结果告知主治医生,主治医生用手背试过患者额头温度,给患者加注了退烧药。下午5时,患者液体输完,患者家属再次用体温计测量患者体温显示38.2℃,医生给患者加口服退烧药,次日患者死亡,因此要求医院赔偿40万元,并表示不再围堵医院。院方表示,同意尸检,要求划分责任,院方如有错,愿意承担责任。
双方就尸检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医调委建议抽调专家组评估论证。双方愿意采纳医调委建议。
3月某日上午,医调委邀请3名内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纠纷进行评估论证,并邀请律师全程参与监督。评估论证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医患双方对专家组成员无异议,均不申请专家回避。论证会上,专家组成员认真倾听了医患双方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询问了双方的疑点,查阅了相关病例资料,通过分析讨论研判,作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1.院方主要诊断成立,治疗措施符合规范;2.因患者所患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近期、远期愈后均不佳,且有其他基础性疾病(冠心病、高血压、二型糖尿病);3.红外线测温仪与水银体温计测量结果确有误差;4.医患沟通不到位;5.辅助检查不完善。
院方表示尊重专家关于“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辅助检查不完善”的评估意见。患方代表表示患者住院20多天,未做过任何辅助检查,患者发烧,医院却未检测出,医生护士对待患者态度冷漠不负责任,赔偿金不能少于40万元。由于患方情绪激动,赔付金额要求过高,院方代表要求中止调解。
次日上午,医调委调解团队就双方的矛盾点再次组织专家组成员及律师进行讨论。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患者在市级医院检查结果病情明了,遵循医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尽量为患者节省检查费用,故医院仅根据市某医院诊断结果治疗,未安排任何辅助检查,并无不当。但是院方存在主治医生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位;体温仪与体温计的测量误差责任归医院;医院应当适当赔偿。
3月某日下午,调解员通知医患双方代表再次来到医调委,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首先与医方进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家组也给出了院方沟通不到位和体温仪测量误差的认定意见。调解员建议院方给予患者家属适当赔偿,参考律师意见和其他类似调解案例,建议赔偿10万元,院方表示同意该调解建议。随后,调解员与患方代表沟通,红外线测温的失误是由家属及时发现的,院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沟通不到位。调解员也劝说患者家属,逝者已逝,应及早处理纠纷让逝者入土为安。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劝说,患方家属接受了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院一次性向患方家属给付10万元,于2021年4月某日前付清。
2.协议签订后患方应迅速将尸体移出医院,4月1日起停尸费由患方承担。
3.该协议履行后,患者家属的所有诉求即告终结,且不得以上述条款约定作为其主张权力的依据。
4月某日,医调委对患者家属进行回访,得知赔偿已经到位,患者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医疗纠纷,起因是医患双方关注点不同、沟通不到位。本案能够成功化解,一是介入及时,处置得当。调解员迅速赶往现场讲解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了非法医闹行为,避免了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行为的发生;二是组织专家论证,突破了调解困境。在当事人明确拒绝尸检的情况下,及时邀请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给出客观的评定意见,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三是坚持依法调解,公平公正解决纠纷。调解员始终站在第三方立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在参考律师意见和相关调解案例的基础上,拿出相对合理的补偿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