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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宋某某等58人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RTHZ162746611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张某某承包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雇佣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负责该工程外架工程。张某某以工程款未下拨为由,拖欠宋某某等58人工资共计36.3万元。58名农民工三年来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上访讨薪无果。2020年10月上旬某日,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将张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刻开通涉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由新安县某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了解到,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由清晰,关系到农民工的切实利益,迅速启动矛盾化解联调机制,由调委会牵头,组成由人民调解员、法官、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参与的调解小组,开展联合调解工作。调解小组先行安抚了宋某某等农民工的情绪,控制了事态发展,避免了矛盾的升级。经调解小组与宋某某等农民工沟通得知,58名农民工家中生活本就困难,加之三年来多次到县、市、省信访部门上访,对政府部门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如果纠纷不能化解若处理稍有不妥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调解员向宋某某等农民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强调维权不违法,讨要薪资的方式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并立刻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表示,宋某某等农民工所说情况属实,但坦言其并非拒绝支付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工资,而是工程款尚未划拨到位,并承诺只要工程款项到账,便第一时间支付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工资,并同意前往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张某某到达调委会后,调解员对农民工代表宋某某和张某某进行集中调解。调解员表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结合本案,调解员指出张某某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建议张某某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若未能及时解决,张某某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张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错误,但目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结算项目款,而其自有资金短缺,确实无经济能力支付宋某某等农民工的工资。

至此,调解员梳理出本起农民工讨薪案件纠纷的主要矛盾是58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来源问题。调解员随后与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负责人李某某取得联系,李某某表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包商张某某合同约定,工程期间花费由张某某先行承担,工程完工验收后统一支付工程款,但是该项目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工程尚未竣工,导致公司仍未与张某某进行工程结算,进而影响到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李某某同时表示按照与张某某的合同约定,现阶段确实无能为力,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调解小组向政法委请示后了解到该建筑工程公司入驻新安县时曾向新安县某局缴纳4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解员以此为“突破口”,多次前往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负责人李某某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即使未收到工程款也有义务清偿农民工工资。调解员建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解决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过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最终同意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支付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工资。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张某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自愿达成协议,该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1年2月某日在调委会的主持下,三方自愿达成协议:

1.张某某一次性向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共计36.3万元。

2.支付方式:张某某向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36.3万元收据,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万元中提取36.3万元用于支付宋某某等58名农民工工资。

3.宋某某等58人收到协议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张某某、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该纠纷一次性化解。

为确保每笔工资发放到位,调解组成员、县法院以及县司法局共同见证工资发放现场情况,并要求实际领取人及代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数清款项后确认签字。随后,全部拿到工资款的58名农民工为表达感激之情,向调解员送锦旗一面。

【案例点评】

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演变为重大事件。劳资双方的矛盾一直是群体事件的主力,农民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讨薪,这样直接会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在本案中,针对案件的特殊性,调委会第一时间启动矛盾化解联调机制,为矛盾的化解打下基础;调解员为安抚农民工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采用集中调解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同时对当事人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明白维权不违法,讨要薪资的方式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为化解矛盾筑牢法的基础;调解员积极寻找解决方法,通过县委县政府的支持,最终找到化解矛盾的关键点,成功说服建筑公司方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发挥联合调解的优势,使矛盾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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