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XX公司诉借款人P2P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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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SCLGLD155470861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8月,本所接受石家庄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委托,作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XX公司受让于某P2P平台公司的对借款人的追偿权纠纷案件。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案情基本类同,一并审理后,作出判决。
涉案P2P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为:
借款人与P2P平台公司签订《小微金融会员服务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申请成为P2P平台会员,P2P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其持续提供会员服务,借款人向P2P平台公司支付会员服务费及管理服务费,并同意在获得资金的当日一次性代为扣除。
同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下称“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起止日期以及到期日期,借款人应于每月10日中午12点或之前还款,同时确定首个还款日的还款金额以及其余还款日还款金额。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则自逾期之日始,每日按照应还本息的万分之五收取罚息,直至借款期限结束。另,协议第九条约定债权转让无需另行通知;第十一条第五款约定,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协议签订后,出借人依约出借借款款项,P2P平台公司扣除顾问费后,向借款人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借款金额。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拒绝还款,截至起诉日尚欠借款本金以及借款利息未还。
随后出借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以借款人为被告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欠付的本金及利息。
【代理意见】
本案系典型的P2P网络平台借贷案件,案件数量多、单个案件标的额小、涉及到债权转让、需要快速立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我们认为:
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协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约定为,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同时,在合同抬头部分约定合同签订地为:XX(某地级市)。该条款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无法据此确定XX公司起诉借款人P2P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XX公司系货币接受一方,其工商登记信息登记地点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l.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将债权转让于第三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出借人之债权转让的通知,无须出借人另行通知,出借人对借款人债权的转让自转让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XX公司作为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即以诉讼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XX公司与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履行情况,XX公司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的依据
l.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依约向借款人出借了借款金额,因此对于上述借款本金予以认定。
2.关于借款利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了等额本息还款法,该还款方法为一般金融机构所使用,原告提出证据主张证实协议月利率为1.0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年利率为12.72%,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
3.《借款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了罚息即:“罚息计算方法为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始,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限结束的应还本息的万分之五收取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X公司债权本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文书】
法院经审理后,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如下三点: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三、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履行情况,XX公司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的依据。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协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约定为,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同时,在合同抬头部分约定合同签订地为:XX(某地级市)。该条款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无法据此确定XX公司起诉借款人P2P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XX公司系货币接受一方,其工商登记信息登记地点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关于债权转让是否有效问题
l.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将债权转让于第三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出借人之债权转让的通知,无须出借人另行通知,出借人对借款人债权的转让自转让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XX公司作为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即以诉讼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XX公司与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履行情况,XX公司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的依据
l.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依约向借款人出借了借款金额,因此对于上述借款本金予以认定。
2.关于借款利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了等额本息还款法,该还款方法为一般金融机构所使用,原告提出证据主张证实协议月利率为1.0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年利率为12.72%,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
3.《借款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了罚息即:“罚息计算方法为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始,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限结束的应还本息的万分之五收取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管辖条款管辖约定不明,如何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在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XX公司作为合法债权受让人,系货币财产的接受方,其公司注册登记地位新华区,因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由此解决了法院管辖问题。
(二) 债权转让以诉讼的方式通知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的义务是通知债权人,但未明确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6号判决书,债权人受让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本案中,XX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主张,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借款人,XX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三)利息计算将等额本息的测算方法转换为实际利息
关于等额本息还款法适用利率的推导说明:
PA=A×=A×
年金现值系数PA=A×(P/A,i,n)
下面即可通过年金现值系数表以插值法求解利率i:
本金PA=104202.87
月还款额A=6388.44
期数n=18
则 (P/A,i,n)== 104202.87/6388.44=16.31
查询年金现值系数表得知:
(P/A,1%,18)=16.40
(P/A,2%,18)=14.99
根据插值法:=0.06
i=1%+0.06%=1.06%
通过上述公式推导,可以证实协议月利率为1.06%,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协议管辖、法定管辖程序性的法律问题,又涉及P2P追偿权纠纷、债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实体方面的法律规范,P2P业务模式相对复杂,但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在面对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规还不尽完善的时候,综合分析,并借助有说服力的判决说明问题,更能增强论理的力度。
结合该案,将P2P追偿权纠纷简化为民间借贷纠纷,能够有效简化基本案情,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另要特别提请合同双方注意,若对管辖事项作出协议,切记要做到协议约定明确。结合本案而言,仅约定为某地区,而对方在起诉时,无法具体明确到具体法院,管辖协议则面临无效的风险。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采取诉讼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