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王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RTHZ162728476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蓬溪县王某某,女,80岁,2020年10月某日,因外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于当晚19时入住蓬溪县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原发性高血压。其后,蓬溪县某医院在全麻状态下对王某某进行“左侧加长柄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手术,手术操作顺利。术后,患者麻醉未苏醒,且氧饱和度偏低,经抢救无效于2日后死亡。
王某某离世后,王某某的4个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认为王某某在手术后麻醉未苏醒,某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也没及时告知家属病人真实情况,使得王某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医院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因王某某家属情绪激动,故意在医院大门处大闹,引起很多群众围观,并且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投诉,要求医院赔偿。蓬溪县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并展开了调查。
【调解过程】
考虑到案情重大、影响面广,调委会主动参与到调解中,第一时间成立了由调委会、派出所、卫计局组成的联合调解工作小组,立即前往蓬溪县某医院了解具体情况,并通过走访医生、查看王某某诊疗资料、走访其4个子女等方式了解案情,依据事实理清相关法律关系,咨询相关领域医学专家了解专业知识,为首次调解做准备。
2020年11月某日,调解小组在医调委调解室对此次纠纷进行第一次调解。王某某的家属认为蓬溪县某医院抢救不及时是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蓬溪县某医院则认为王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年事已高,且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系自身原因。医院已及时抢救并操作合规,在医疗过程中并没有疏忽和失误,院方尽到了救治责任,不应该对该事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分歧大,死者家属情绪特别激动,两方当事人不欢而散,导致调解中止。鉴于此,调解小组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开做思想工作。
次日下午,调解员再次与王某某家属见面,长子张某甲情绪较为激动,声称蓬溪县某医院害死了自己的母亲,如果医院不拿一个说法,他就要去医院找医生“算账”。调解员见状首先安抚张某甲的情绪,表示非常理解他失去母亲的痛苦,肯定了他的孝顺,并劝导其为母亲争取权益应该用对方法,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疏导,调解员逐渐消除其抵抗情绪,使之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待张某甲情绪好转后,调解员又分别对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做工作,告知他们要理性对待,切不可莽撞行事,不然“有理”都变成了“无理”。
调解员见4位家属情绪稳定后顺势给其讲解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家属方要求赔偿时应合理合法,不应做出过激行为。经过多次沟通,家属终于情绪稳定,并提出10万元的赔偿要求。
安抚好王某某的家属后,调解员又马不停蹄地找到蓬溪县某医院进行沟通。医院表示,王某某做“左侧加长柄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手术很顺利。由于王某某年纪较大且有原发性高血压,医院已及时抢救并操作合规,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说法。
调解员告知院方,即使医院诊疗程序符合规定,医院也应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医院的抢救记录与调解员咨询相关领域医疗专家得到的回复有一定差距。经过调解员多次与蓬溪县某医院针对麻醉手术后未苏醒的抢救时间进行沟通后,院方最终承认在抢救时间上可能存在一点小过错,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做一定人道主义补偿。
调解员见双方态度都有所缓和,遂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第二次面对面调解时间。
第二次调解开始,张某甲作为家属代表发言,要求医院赔偿10万元,并承担王某某的住院诊疗费以及王某某的遗体火化费用。医院方认为张某甲要求过高,提出王某某自身年纪大,术前已明确告知家属手术风险,因此医院坚持只愿意适当人道主义补偿王某某家属3万元。
调解员见状,再次单独与医院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在此次诊疗中,确实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调解员指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责任,院方应及时依法解决该纠纷,尽可能将该事件的不良影响降低。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劝说,院方态度也不再强硬,但提出10万元补偿金太高,希望家属能降低金额要求。
调解员见院方态度有所转变,立即与家属方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家属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一点要求,争取尽快解决问题,早日拿到补偿金,让生活早日恢复正常。
几经劝说,双方最终同意蓬溪县某医院一次性支付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6.18万元作为该事件的所有补偿。至此,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要求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双方为此协商一次性解决,自愿承担一次性解决的风险。
2.蓬溪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各项损失(本纠纷所有赔偿和补偿)共计6.18万元。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经回访,当事双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高专业性、高技术性的工作,以责任难划分、矛盾容易升级为特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一定要抓好调解介入时机,迅速稳定当事人情绪,不仅要针对患方提出的各项质疑提出解答,也要解开患者心结,从而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目的。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