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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赵某甲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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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6267670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清晨,博野县某镇某村村民张某(69岁)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村内某道路拐角时,与同村正在上学途中的赵某甲之子赵某乙发生碰撞,致使赵某乙腿骨骨折,赵某乙经过为期1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后出院。

赵某甲就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张某进行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甚至矛盾纠纷愈演愈烈。为此,赵某甲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且与当事人双方同村的调解员开展此次调解工作。调解员接到任务后,随即前往赵某甲和张某家中了解案件详情,并对赵某乙的伤后恢复情况进行了询问。

经了解,2021年6月某日,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村内某路段拐弯处与步行上学的赵某乙发生碰撞,导致赵某乙腿骨骨折。随后,张某及时下车查看情况,并与过路行人协同将赵某乙送至县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张某垫付医疗费共计8000元。7月初,赵某乙康复出院,赵某甲通过本村有威望的长辈进行调解,希望张某一次性赔偿康复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0元。张某认为其已在赵某乙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且赵某乙已康复出院,并未留下后遗症,因此赵某甲主张的营养费、康复费等赔偿项目不合理。并且张某认为自己已年迈,没有经济来源,还需要照顾瘫痪的妻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在矛盾纠纷激化期间,赵某甲将赵某乙送到张某家中,声称让张某认其为养子。张某也不甘示弱,将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送到赵某甲家。双方互不相让,矛盾进一步恶化。

了解案情之后,调解员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了律师。经充分准备,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着手进行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告知了双方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原则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首先,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比较一致,张某负主要责任,赵某乙负次要责任。随后双方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垫付了医药费,坚决不再赔偿额外的费用,且自己年老体衰、家庭困难,也没有赔偿能力。赵某甲坚持要赔偿,情绪激动且言辞稍有欠妥。双方剑拔弩张,形势愈发紧张。见此情景,调解员首先稳定住赵某甲情绪,教育他着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况且张某是长辈,要尊重老人。随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有关交通事故及人身赔偿的法律法规,但张某以自己年龄大了听不懂为由,拒不听从调解员讲解。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为使矛盾纠纷能够有效化解,调解员通过对案情和当事人双方的特点进行分析后,决定双管齐下,就纠纷双方分别开展工作。首先,调解员找到赵某甲比较信任的姑父王某,协助调解员做赵某甲的思想工作,劝说其要维护和谐的村民关系,体谅同村老人生活的艰辛,并进一步解释张某家庭困难情况,希望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调解员又找到张某的长子张某乙对其父进行劝解,赵某甲腿骨骨折并住院治疗1月有余,其间遭受的身体伤痛及耽误的学业无法用金钱计算。同时调解员向赵某甲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张某提出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质疑,调解员请教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机动车的说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张某需要对赵某乙作出赔偿。调解员循循善诱,把这些法律法规向老人详细讲解,并进行劝导。

在王某和张某乙的协助下,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调解员适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进一步协商,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同时避免因双方利益诉求差距过大出现拒绝调解、调解中断的情况。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责之以法,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由张某一次性赔付营养费、康复费等共计20000元。在调解员见证下,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赵某甲和张某签订以下协议:

1.张某一次性赔付赵某甲康复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元;

2.支付赔偿后,赵某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费和为难张某。

【案例点评】

本案系驾驶不慎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此类案件在调解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案事实清晰,法律适用也较为明确,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薄弱,且存在情、理、法杂糅情况,因此调解起来比较困难。调解员耐心细致,不急不躁,以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为依据,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最终将纠纷成功化解。

在调处此类案件时,调解员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合理确定双方责任,同时也要兼顾情理,妥善平衡情、理、法三者关系,找到利益平衡点,促成调解协议达成,将纠纷化解,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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