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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许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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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62625917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许某因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致右肩损伤,到上海市黄浦区某医院就诊。某医院检查发现,许某右肩部疼痛伴活动受限,X线摄片检查提示:右侧肩锁关节脱位。院方与患者沟通后决定采取手术治疗,在术中采用钛缆进行复位固定。术后2个月,许某右肩部再次出现疼痛感,术后3个月回到某医院复诊。经拍片确认,术中固定的钛缆断裂,右肩锁关节再次脱位。许某因对某医院失去信任,遂另行找医院治疗,经再次手术后好转,目前正在康复中。

许某认为,某医院安装的钛缆断裂,导致其需进行2次手术,因此要求某医院承担16.5万元赔偿款。许某与某医院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询问了许某的具体诉求。许某提出包括2次手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6.5万元的赔偿要求。许某指出,以上费用均系某医院安装的钛缆断裂产生,且该事件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某医院应当赔偿。

某医院则认为,患者术后恢复良好,出院2个月后才出现了疼痛症状,3个月后才复诊确定为钛缆断裂。据此判断,患者在康复锻炼过程中,由于锻炼动作不当造成了钛缆断裂。医方表示,已在许某出院时告知其康复期锻炼的注意事项,出院后发生的后果应由许某承担,许某提出如此高额的赔偿要求是毫无依据的。

调解员核实了植入物的相关信息,经核查,确认收费清单、追溯码等信息均齐全。再次询问某医院,是否将术后康复锻炼中禁止负重、避免剧烈活动等事项进行了告知,某医院出示了出院小结进行证明。

调解员转而向许某进一步核实情况,询问出现疼痛症状的时间前后是否进行过负重或剧烈活动。许某否认,其认为钛缆是使用坚硬的金属材质制作的,肯定比人体自身的肌肉骨骼更坚硬,在自己未进行任何的负重和剧烈活动的情况下,就发生了断裂,这是极不合理的。退一步讲,以钛缆的坚硬程度,即使进行了剧烈的运动也不应该出现断裂的情况,因此出现断裂一定是因为医方提供的钛缆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调解顿时陷入僵局,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厘清责任,调解员也无法做出判断。因此调解员申请启动了专家咨询程序,希望通过专家的专业分析得出客观结论,作为调解的判断依据。

专家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病史资料后分析,从安装钛缆到确定钛缆断裂有近3个月的时间,期间患者康复锻炼是否正确难以查明,因此无法断定钛缆的断裂究竟是由于质量问题还是由于患者使用不当所致。但考虑到患方是医患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且损害后果确实发生,在无法排除钛缆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建议采取公平原则,由医患双方共同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经过专家客观的分析,许某的态度有所转变,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同意将索赔金额降低到6万元。

但某医院坚持认为,要认定为钛缆质量问题造成断裂必须由患方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质量鉴定报告,且如果认定为质量问题,应向医疗器械生产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方在该纠纷中无相关责任,没有赔偿义务。

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医患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因为医院提供的医疗器械遭到损害的,可以自主选择找医院或者器械生产者理赔。赔付后的医院可再另行找生产者追偿。以上法律规定确定了某医院在该纠纷中作为被请求赔偿对象的合法性。

调解员立即与医患双方积极沟通,指出在无法排除自身可能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将责任全部推给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的,希望双方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基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调解员核实了患者许某2次手术的相关费用后,与双方当事人再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合意。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1.由医方一次性赔偿许某3.7万元;

2.许某不再就此事向医方追究法律责任。

双方将调解书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植入物的情况在骨科及整形科很普遍。若植入物出现质量问题,患方的索赔之路往往并不顺畅。医方通常以质量问题需要第三方鉴定为理由推脱,或要求患方直接向植入物的生产者索赔,以规避责任。此时,患者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若患者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液的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可任意选择医院或生产者索赔。医方不可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需要医方和患方的共同努力,医方需积极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而患方应当给予医方更多的包容。相互体谅,共筑和谐社会,共建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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