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彭某某家属与某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RTHZ162624547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彭某某,男,72岁,因患冠心病于2020年12月下旬某日在宜宾市某人民医院某分院行冠状动脉造影介入术,安支架2枚。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有出血点,经处理无明显出血后结束手术。手术一个小时后,医院将病人送回城区总院观察病情。当日下午5时许,患者到达总院后病情发生变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05分死亡。患者家住宜宾郊区,其子女及亲朋得知情况后陆续聚集到医院,家属认为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是手术后仓促转院,医生未作及时有效处理等原因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家属拒绝作尸检鉴定,也不同意将尸体从病房移出。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该医院电话请求调解,医调委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就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该医院地处闹市区,医院内病人多,死者家属和亲朋情绪激动聚集在医院,场面失控;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只有将调解的地点和参加调解的人员迅速从医院转移到市医调委,才能避免聚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鉴于此,调解员当即与患方家属联系,提出为了化解此次纠纷,建议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同医方人员到医调委进行调解,患方家属表示同意。
调解现场,调解员告知各当事人调解纪律和各方权利义务后,耐心听完医患双方对手术过程和术后转院经过的介绍,对此次纠纷有了大致了解。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进一步核对相关情况,帮助医患双方归纳争议焦点。调解员指出,医方在以下方面处置欠妥:第一,手术后不应立即转院,应就地观察,如果心脏继续出血需行开胸手术,其胸外科就在某分院,有抢救病人的条件。第二,用救护车护送转院仅一名护士随车,而安排随车的医生却自己开私家车跟在救护车后面,长达一个多小时未对病人进行观察和处理。第三,病人死亡后的诊断结论就包括有心脏填塞(出血)。参加调解的医方三名专家和护士长均对此予以认可,愿承担主要责任。
患方要求医方承担全责并赔偿80万元。针对患方的诉求,调解员耐心地对患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了患者死亡的结果,应由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患者年满72岁,按规定只能赔偿8年的死亡赔偿金,即使按全责赔偿,金额不超过40万元。通过调解员耐心宣讲相关规定,患方表示接受,放弃了高额索赔的无理要求。
医患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但在具体赔偿金额上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种情形,调解员因势利导,促使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经耐心劝导,患方降低了赔偿诉求,要求医方赔偿29.8万元并承担近2万元医疗费。对此,医方研究后表态愿意一次性赔偿25万元并承担患者全部医疗费。随着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差距越来越接近,调解员趁热打铁,从法、理、情多角度做患方工作,最终患方同意接受医方提出的赔偿方案。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25万元并承担患者全部医疗费;
2.患方将尸体运回家安葬。
双方共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医方当即兑现了调解协议,凌晨6时许,患方将尸体运回家处理后事。这起因医院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事后经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组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进行合议评估认为,医方的过错主要是转院处理不当,应该对患方给予赔偿,保险公司按专家意见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这起医疗纠纷快速调解结案,体现了市医调委始终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宗旨,立足本职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想为群众之所想,急为群众之所急,为平安宜宾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