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王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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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RTHZ162623958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58岁,因“突发胸痛、胸闷13小时”于2020年2月某日到四平市某医院入院治疗。辅助检查“二、三尖瓣少量返流,左室舒张功能减低”,入院诊断:冠状动脉性心脏病,急性非ST抬高型心肌梗死,心功能Ⅰ级(Killip分级)。次日上午行冠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常规消毒右前臂及双侧股动脉术区皮肤穿刺右侧挠动脉成功后,植入6F挠动脉鞘管,冠脉造影示:右优势型、RCA中段70%狭窄,PL近段50%狭窄,LCX近100%闭塞,LAD近段动脉硬化。医院对LCX行球囊扩张术,术中出现冠脉破裂,患者烦躁抽搐,室颤,立即给予电除颤,透视见心包填塞,给予心包穿刺后,造影见原冠脉破裂处无造影剂渗出,透视心包无积液,拔出心包无积液,拔出挠动脉鞘管,挠动脉压迫器压迫术区。结束手术后,患者在转回病房途中突发抽搐、意识丧失,立即入ICU抢救,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双瞳孔散大等症状,给予150焦耳心脏电除颤治疗,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按压,阿托品、肾上腺素升心率,多巴胺、间羟胺升血压等抢救治疗,抢救至20时48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通知死者家属王某某尸检。王某某拒绝尸检,要求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并提出高额赔偿诉求。
医患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未达成共识。王某某为达到诉求目的多次上访到市级信访部门和行政主管反映情况。四平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王某某到医调委寻求解决纠纷方案。2020年2月某日,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四平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登记后,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说明医调委的调解职能、性质和操作规程及调解应遵循的原则。同时,调解员认真听取患方当事人王某某的陈述意见和医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由于患方当事人王某某提出的高额赔偿诉求无法与医方达成共识而产生争执,王某某连同其亲属数十人到医院提出“以命抵命”的非理性诉求,逼迫医方接受其高额赔偿诉求。
针对王某某的非理智行为,调解员耐心地向其诠释依法维权的原则。首先,王某某提出的“以命抵命”诉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调解员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向患方当事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界定标准和赔偿范围,让王某某懂得如何依法维权,告诫其合法维权必须理性。
王某某认为死者王某只是普通心脏病,由于医方在行支架植入术中造成冠脉破裂导致重要器官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医方应负完全责任。王某某要求医方赔偿死者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8.1万元,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行政处罚责任。
医方认为对患者诊断正确,患者王某属于冠状动脉性心脏病,急性非ST抬高型心肌梗死。医方行冠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治疗,存在手术指征。虽然患者王某最终临床死亡,但是医方对患者王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和抢救义务,并按规定对死者家属下发了《尸体解剖告知书》。在没有查明死因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医方无法承担完全责任。医方对患方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
2020年2月下旬某日,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的协调下,采取抽签方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双方就申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保证书。
2020年3月中旬某日,医调委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四平市某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参与度为完全责任。”当日,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王某某表示同意接受司法鉴定意见,而医方当事人对鉴定参与度提出异议,认为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完全责任有失公平。首先,患者冠状动脉性心脏病,急性非ST抬高型心肌梗死具有一定程度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随时可能出现心衰加重、休克、恶性心率失常,心脏骤停,甚至猝死等不可预见风险。医方对此病的医疗风险已经反复详细向患者家属交代,而患者家属已明确病情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并在告知书中声明“……医学治疗产生的不良后果与医院及医护人员无关”;其次,患者家属王某某在心脏介入性检查及治疗告知书中,已明确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可能导致冠脉血管劈裂的治疗后果。基于以上因素,虽然医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但是,医方拒绝承担完全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决定择日再行调解。
2020年3月下旬某日,首先,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与医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调解意见,指出签署告知书不是可以减轻和免除医疗过错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明确指出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足以说明医方在这次医疗过程中是存在过失的,应该给予患方家属相应的损失赔偿。医方当事人经过与医院法务代表和院领导研究,认为医方即使存在医疗上的过错,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患方提出98.1万元赔偿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赔偿金的额度院方不能认可,经院方研究可以向患者家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3万元,且在医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调解员在明确了医方赔偿意见后,马上与患者家属代表见面进行沟通调解,在向患者家属转达了医院方面的赔偿方案后,患者家属一口否决,表示赔偿金额与患方之前诉求相差甚远,如调解无果将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员见患者家属情绪激动,极力安抚其情绪,表示家人去世本就是家里的烦心事,一旦启动司法程序,不仅劳民伤财,老人一时半会不能入土为安,这些都是作为子女不愿意看到的。现在医院方面已经同意赔偿,只是数额方面存在争议,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沟通,相信是有达成和解的可能的。听了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后,患者家属同意再与医院代表商谈一次。次日上午,调解员把医患双方约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沟通下,双方决定各退一步,医方同意在43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共计56万元,患者家属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同意了院方提出的赔偿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56万元。
2.在医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冠脉破裂最终导致死亡的医疗纠纷。初期,死者家属王某某因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产生极端情绪,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面对王某某的过激行为,调解员首先建议患者家属保持冷静的态度,并详细向死者家属诠释正确的维权方法和路径,同时耐心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医学知识和相关调解案例和法院判例,用法律和事实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维权,避免问题升级,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