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黄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RTHZ162617011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黄某某(男、59岁),2021年1月,因出现胸闷胸痛加重、持续不能缓解等症状,急诊送入上海某医院,被诊断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1个月后患者在局部麻醉下,手术植入药物支架。医方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方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2个进口支架,因此引发了医患纠纷。

患方认为,术前已明确要求医方植入1000元以内国产支架,但术后发现被植入的3个支架中有2个是进口支架,收费为13000元/个,且术中未明确告知患方。患方对医方治疗过程有异议,认为医方有敲诈行为,要求医方将2个进口支架差价费用退回。医方则主张,诊疗过程符合常规,是患方对支架费用问题产生误解,与医方诊疗无关。

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果。2021年3月某日,患方向医方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本起纠纷后,及时向医方征询了调解意愿。在双方自愿调解协商的基础上,调解员对患方提出的疑问及整个治疗过程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并详细分析了病历病史。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相关情况后,一方面安抚患方情绪,告知其解决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着手梳理诊疗经过,归纳争议焦点,分析医患双方的责任分担,拟定了调解计划,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

完成了以上的前期工作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将诊疗经过一一复述,征询双方对诊疗经过是否有异议。在诊疗经过得到医患双方的确认后,调解员再请患方对诊疗过程提出疑问,由医方予以解答。

最终医患双方就“支架差价问题”形成争议焦点。患方认为医方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患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患者植入了2支进口支架。而医方则表示,诊疗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其手术操作规范,植入进口药物支架是由于患者当时病情复杂,而进口支架耐受性更好。对于未告知的过失,医方同意赔偿1000元。患方对于医方的解答表示无法理解,情绪越来越激动,扬言要投诉医方敲诈。调解员见双方情绪激动,不适宜继续面对面调解,让双方各自分开。

待双方都冷静下来后,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继续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与患方进行了沟通,帮助患方分析当时的病情,并解释安装进口支架的原因,同时也提醒患方注意患者目前恢复得确实较为良好。经过调解员的反复解释,患方对诊疗过程逐渐有了一些了解,并得知医方为患者另植入的一个支架也是13000元的进口支架,只是在最后依据采购优惠价仅收取了患方700元。建议患方考虑重新提出索赔诉求。通过沟通,患方表示同意降低索赔金额,由原先13000元降至8000元。

调解员随后又联系医方,指出医方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让患者及家属行使选择权即为患者植入进口支架,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表示确实存在告知不足,同意赔偿,但患方所提出的赔偿诉求太高,只愿意赔偿2000元。

为更加准确地评估医患双方的责任分担,调解员一方面收集材料,并听取有关专家医生的咨询意见;另一方面立即联系医方,进一步了解核实患者的诊疗经过,告知医方存在的问题。专家医生在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分析后认为:医方术前谈话未尽到详尽、全面的告知义务,因此医方应当为自己诊疗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专家医生的意见,调解员又联系了医方进行沟通,告知其诚实信用是维系医患双方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患者积极配合医方的救治,医方亦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告知是医疗实践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告知不足可能会侵犯患者的医疗选择权。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沟通,医方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导、努力撮合下,医患双方均做出了退让,对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上海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患方3000元;

2.就本事件患方不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医方主张赔偿。

本案就此圆满解决。调解结束后,患方对调解员的高效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患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诊断明确,手术植入支架,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恢复良好。由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大量采购,从2020年底开始,支架价格从均价13000元下降至700元,但没有进入采购名单的支架还是维持原价。在这个大背景下,选用集中采购的低价支架成为默认选项,如果要使用名单外的高价支架,必须说明原因并征得患方同意并签字。在查阅了患者病历资料后,发现医方并未就使用高价支架进行告知并签字,因此医方应当为自己告知不全的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胡法律焦点在于医方是否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否存在强迫患者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行为。患方在术前要求使用国产心脏支架,而在实际手术过程中医方未取得患者同意情形下却使用了比国产价格贵十几倍的进口支架,显然存在过错。由于心脏支架在手术结束后通常不可能进行替换或取出,因此医方的做法无异于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因国家集中大量采购后支架价格大幅度下降,医方在未经同意情况下在患者体内植入高额支架并以此要求支付费用的做法,不免会让患者认为医方是在强买强卖,造成纠纷的产生。医方须以此为戒,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