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王某与孟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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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RTHZ162614666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清晨,孟某驾驶小客车至闵行区某路,准备在路边靠右临时停靠车辆,在没有观察左后方的情况下突然开车门准备下车,而此时王某骑自行车正好路过。因不可预知而无法及时做出反应,王某来不及刹车,被车门撞飞出去,左侧身体落地致人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该起事故经公安局认定,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认定由孟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1年1月中旬,王某经过一段时间在院治疗后出院休养。王某认为目前其自身伤情恢复得较好,于是与孟某一同前往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为了帮助王某理清赔偿的依据,调解员首先查看了伤者王某的就医记录和诊断报告,从中得知该起事故造成王某左侧桡骨骨干骨折,王某在上海某医院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手术费、检查费等共计61284.91元。其中驾驶员孟某已垫付了61152.91元,可以看出肇事方孟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伤者治疗,前期垫付了手术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
沟通过程中,伤者王某说出了自己的诉求。王某表示,自己在上海某公司任电脑程序员一职,月薪按工作量计算,大概在20000元左右,受伤后单位停止发放工资,而且结合自身的伤情王某认为能达到伤残等级。调解员告知王某,伤残等级不是自己认定的,而是要通过相关鉴定部门进行评定。王某听后随即表示不能接受,并告知调解员,这次的伤情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而且他是和电脑打交道的,他的手指到现在还不能使用灵活,今后肯定会给他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面对王某的顾虑,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告知王某,其受伤至今才1个多月,手还没有恢复,肯定没法像以前那样自如,现在不用着急处理结案,并建议王某可以再休养5至6个月后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做相关鉴定。
另外,针对王某误工费如何计算的疑问,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给出相应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王某单位在事发后扣发了他的工资,且他每个月的工资都不同,因此调解员建议王某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材料,再进行误工费的核算。王某听后表示认同,而孟某也表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进行赔偿。第一次调解至此结束。
4月某日,为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调解员再次组织王某、肇事司机孟某及孟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开展现场调解。
调解员首先询问了伤者王某是否已做好鉴定。王某告知调解员,第一次调解后,他向相关机构进行了咨询,并从中了解到自己的伤情达不到10级伤残,同时他也不想做3期鉴定。他希望调解员和保险公司能根据他的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于是,调解员拿出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给王某,向他解释,结合他的伤情,据计算误工期为4个月,休息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因王某还有一个2期手术没做,赔偿金额和内容可以进行协商。
此时,孟某车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如果他现在想一起处理也是可以的。根据他的伤情,保险公司可以给出2期医疗费8000元,休息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营养期1个月的方案,但由于2期的休息期还没发生,处理时只能按现在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处理。
王某听后,咨询调解员是否合理。调解员告知王某有2个选择,一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建议一并处理;二是可以等2期手术发生后再来处理后续的费用。王某听后,思考一番后决定一起处理。随后,调解员根据王某提供的银行明细及税单核算王某的误工费。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协调下,保险公司审核后,王某与孟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孟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42305.91元,扣除孟某垫付的医疗费61284.91元,实际赔偿王某81021元。
2.关于保险理赔事项由保险公司与孟某自行处理。
孟某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上述钱款。
王某和孟某对于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件,这类案件对受害方伤情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也往往是纠纷产生之处。而证据链的完整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损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当事人王某作为程序员,每月按照工作量核算工资,大概在20000元左右。王某在调解员的建议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了完整的事发前工资收入和事发后工资收入减少及个税税单证明,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劝说引导,并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提供可行的建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让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化解。这都离不开调解员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和不断学习、更新法律知识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