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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刘某与某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RTHZ162512612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家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某小区的刘某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单元楼安装的智能门禁侵犯自己隐私权,为自己生活工作带来了困扰,希望改回传统的门禁方式。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该情况后,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工作室,工作室负责人接到工作任务后带领调解员向刘某了解情况。

刘某称自己家住在2层,家中只有父亲、女儿和自己3人。父亲已经80多岁,身体状况并不好,安装了心脏起搏器,家里人担心使用手机信号会影响心脏起搏器的使用,同时也顾虑使用手机对老人身体不好,所以没有给父亲购买手机,家中也未安装座机。小区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后,除对常住居民可以通过预留面部识别特征以及身份证等有效信息外,针对家中外来人员包括一些送外卖、快递的人员,必须通过座机、手机等方式实现远程开门功能,外来人员方能进入单元门。

刘某解释称,因女儿工作繁忙,上班时间无法接打电话,并且一周回家一次,老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使用手机,故家中智能门禁用户端登记的是刘某自己的手机号。但自己是高校科研人员,工作节奏很紧张,经常开会、出差。智慧门禁上线后,因为快递外卖等进入需要自己手机授权,导致自己不得不有时候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行使途中接听相关电话,并需要依照提示要求操作手机按键,对自己的安全及精神都带来了很大困扰。

随后,调解员前往刘某家中开展实地走访调查,调查发现,刘某家中平时主要是刘某和父亲一起生活,刘某出差时老人自己在家,经常处于“空巢”状态。经过向老人了解情况,调解员得知,智能门禁上线后,由于都是儿子刘某远程开门,本来心脏就不好的老人经常会被突然敲门的快递吓到。关于是否存在刘某所称智能门禁侵犯其隐私权的事实,调解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经过调解员了解,刘某并未提供智能门禁公司泄露、公开刘某等住户信息的证据,现有事实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

此外,刘某接到快递电话也是本人为网购所需,频繁接到快递与智能门禁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情形, 所以未有明显证据证明智能门禁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调解员还发现,某小区无统一物业,流动人口多、人群构成复杂,智能门禁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治安,而且也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安装的,恢复成传统门禁的可行性极低。在随后的沟通中,调解员明确告知刘某,某小区是在2018年根据全区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在征求居民同意后安装的“智能门禁”系统。现在改回传统楼宇的对讲门禁系统是不可行的,但同时也站在刘某角度设身处地地替刘某考虑,确实存在不方便的地方。为了切实解决问题,调解员与智慧门禁系统安装公司进行沟通,询问技术上的可行性。

该公司负责人员称如果重新加装系统,做到新老系统功能兼容在技术上不可行。调解员首先从法理角度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经营性用房的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公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智能门禁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刘某也有权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再从情理角度进行分析,称对刘某家的困惑确实需要解决,指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到来和空巢老人家庭的日益增多,老人不会使用智能设备、个别居民注重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希望智慧门禁系统安装公司以此个案为典型案例破解难题、开拓新思路,也为今后公司市场拓展奠定技术路径。

经过调解员沟通,公司负责人召集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经过现场实地勘察,最终确定由门禁公司为刘某家中安装SIM卡无线电话,这样老人就可以自己在家直接操作门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由门禁公司为刘某家中安装SIM卡无线电话,并承担初始费用。

2.双方不再就此事发生争议。

经回访了解,智能门禁公司在3月底完成上门安装工作。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更多地运用换位思考的调解方法,从当事人双方立场来看问题,真正理解另一方的感受和想法,与双方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制定“情理法”相融合的解决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本案属于老旧小区改造中“智能化”与“老龄化”碰撞产生的矛盾纠纷。调解员既考虑到智能设备在维护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的社会价值,也考虑到特殊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将三者有机结合,达到科技成果运用、个人权益维护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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