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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赵某某与某板材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RTHZ162450402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为费县某板材厂工人。2021年1月某日晚,赵某某在板材厂干活时不慎被机械挤伤左上肢,造成左前臂自肘关节8㎝以远缺失。事发后赵某某被及时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约3.7万元全部由板材厂支付。出院后,赵某某自行前往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5级伤残。

赵某某要求板材厂赔偿其各项损失45万元,板材厂老板宋某只同意赔偿20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且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遂申请费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予以调解,板材厂老板宋某也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当天,调委会立即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经查,赵某某系该板材厂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赵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赵某某受伤构成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于工伤性质认定没有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伤残鉴定及具体赔偿金额。

板材厂老板宋某对赵某某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认为如果进行工伤赔偿需要提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赵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大,不能接受,只愿意赔偿赵某某20万元。赵某某认为,如果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耗费时间精力,自己目前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且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生活压力较大,故希望尽快获得45万元赔偿。双方就赔偿具体金额争议较大,且态度坚决,矛盾暂时无法调和,调委会决定暂停调解,并立即组织调解员聚焦双方争议焦点,结合双方诉求,研究制定调解方案。经过讨论,纠纷解决的关键是计算工伤赔偿的依据及具体赔偿数额。

调解员重点做板材厂老板宋某的调解工作,指出现在确定赵某某构成工伤,且已经自行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鉴定也是经合法鉴定机构依法做出的,双方可以将鉴定结果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宋某表示可以以此作为依据,但是赔偿数额太高,无法接受。调解的重点在于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赵某某的工伤构成5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另加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假肢安装费用等共计约25万元。调解员又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认清各自权利和责任,提出板材厂一次性赔偿赵某某30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对此都没有表示认可。

随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单独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宋某说明,依法赔偿是企业应负的责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依法赔偿是企业的责任,没有购买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赵某某正值壮年,家庭经济开销大,却丧失了部分劳动力,工厂在情理上应当给予人性化关怀。宋某听了调解员的劝解,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赵某某上班不足2月,保险手续还未办妥,且工厂2020年刚开始运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目前还有3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经济压力很大,确实没有办法一次性支付30万元赔偿金额,提出分期支付赔偿金额。

调解员又与赵某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对赵某某的现状表示同情,并向赵某某细致讲解了工伤赔偿标准和核算的补偿金额,指出45万元的赔偿请求虽然于法有据,但较法定赔偿数额虚高。同时讲明宋某板材厂经营存在的现实困难,宋某的赔偿态度较为积极,住院期间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3.7万元宋某已全额支付,且不在30万元的赔偿数额内,事实上是赔偿33.7万元。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赵某某将索赔金额降低到30万元并同意分期支付。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板材厂赔偿赵某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假肢及安装费用、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

2.赵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今后不再因该工伤损害向宋某主张赔偿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中,赵某某与板材厂老板宋某多次协商未果从而寻求某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双方诉求和分歧,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一方面向板材厂老板讲清法律责任,核算赔偿金额,引导伤者依法索赔;另一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制定调解方案,以真心换真情,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缩小双方诉求差距,引导当事人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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