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某医院与李某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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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62443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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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商丘市市民李某,30岁,在新乡市工作生活。2020年10月某日凌晨2点左右,因胸痛症状到新乡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刘某对患者进行了心电图、胸片等检查后,未采纳患者提出的开速效救心丸、留院观察等的请求,让其回家休息、观察。李某回家4点左右,又感不适,随即拨打120,在救护车送达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赶到医院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急诊科医生拒诊、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人死亡,要求医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0元。此外,李某亲属还殴打了在场的医护人员,且周末用喇叭、拉条幅等方式在医院门口集结,阻碍其他患者正常就医,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该医院向新乡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第一时间到医院了解纠纷情况,调查诊疗过程。面对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好家属;另一方面告诫他们要保持理智,采用“医闹”的方式维权,更加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公安部等2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追究刑责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惩治期限为五年。”经过劝解,死者亲属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避免家属情绪反复,调解员立即开始第一轮调解。
10月某日,在第一轮的调解中就遇到了瓶颈。李某系由于信仰原因,家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医调委及时召开案件形势研判会议,讨论启用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库进行专家评鉴,将评鉴结果作为调解依据。调解员依法依情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表示理解家属所遭受的痛苦,以专家评鉴的方式可以明确双方责任的划分,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也不影响回族的风俗习惯。通过调解员耐心沟通,打消了死者家属的顾虑,最终医患双方同意进行专家评鉴。同时,按照《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随即让医院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随后,医调委按照既定程序,遵循回避的原则,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评鉴专家编号,并当场签字封存。调解员整理相关材料,联系并邀请选定的专家。2日后,组织召开专家评鉴会,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经专家现场询问、查阅病历资料等综合判断后,对此纠纷作出评鉴意见。专家认为,医院对李某偶发胸痛症状后有休克可能认识不足,影像检查等方面诊断欠全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建议承担60%的赔偿责任。
6日后,医调委再次组织第二轮调解,调解员向医院和死者家属双方当事人当场公布评鉴结果,并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与医患双方共同查询了当地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组织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共同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结合本案实际,计算得出死亡赔偿金286832.16元、丧葬费33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双方对以上赔偿金额均表示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至此,调解员经过连续10天的耐心调解,最终圆满化解这起医疗纠纷,避免了一场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0元;
2.调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医院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调解的根本,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为医患纠纷的调处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纠纷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医疗机构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未充分重视疾病的不确定性造成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在该起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以召开专家评鉴会的方式首次启用了医学、法学专家库。专家评鉴意见理清了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问题与责任,为客观公正地化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扭转了医患之间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避免了传统处理方式耗时长、患者不认可的缺陷,既有效解决了赔偿问题,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促进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院外的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