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赵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RTHZ161899161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日,杭锦旗村民赵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S***线某村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与S***线交叉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左侧肩胛骨裂缝、左侧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及2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为双方责任各占50%。事后,赵某被送往镇医院进行治疗,并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在内的赔偿金30000元。李某表示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便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案情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确定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这一焦点,结合案情实际,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法律宣讲的调解方案。
首先,调解员对赵某做调解工作。调解员提出,本次的纠纷,双方都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均有50%的责任。调解员对赵某身体受伤所受到的痛苦和损失表示同情。为促使其理性对待,避免盲目要价赔偿,调解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讲解,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归纳以下几种: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下,赵某认识到赔偿数额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态度明显缓和,表示相信调解员会给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经过这一番调解,赵某一方经过思考将赔偿数额降低至20000元。
调解员面对李某做其思想工作,李某则表示已经承担了赵某的医疗费用,后续费用自己承担不了。此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进行深刻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时,李某思想开始动摇,经过反复的做思想工作与解释法律相关规定后,李某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只是希望补偿的金额能降低一点。
针对李某提出的意见,调解员开始对赵某做思想工作,向赵某说明李某只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并向赵某讲解了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针对性地对能否降低后续的赔偿金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赵某此时的态度有所缓和,便见机行事,组织双方再次协商。此次双方真诚交流,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之外一次性赔偿赵某11000元,当事人自愿同意和解,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人握手言和并对调解结果满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000元;
2.李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赔偿款11000元;
3.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反悔,今后双方保证互不纠缠,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4.本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即应共同遵守;
5.本协议从双方签字时生效,此协议书1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调委会留存1份。
调解协议签订后,为了防止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调委会指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矛盾双方经济条件困难,均是普通农民,因此通过人民调解,能使纠纷在调解层面解决,不升级到诉讼,尽可能降低化解纠纷成本,又能使双方当事人心里不存疙瘩,不伤感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保护事故双方权益的原则,让事故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对本次事故赔偿的焦点问题,耐心地沟通,做出详尽的调解方案。大多数伤者经历交通事故是第一次,对交通管理法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及费用知之甚少,事故双方出于种种原因急于调解结案。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及时为双方指出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为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调解员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端正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讲解各项法律法规,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