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水县巴某等30人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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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RTHZ161891056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巴某等30人在某建筑公司工作,负责某建筑公司承接的中铁某局曲水县某隧道项目的施工。至2019年5月底,某建筑公司已有3个月未向巴某等30人支付工资,共计78.4776万元。巴某等30人多次与某建筑公司沟通,均未达成解决意见。6月某日,巴某等30人再次到某建筑公司曲水县某隧道项目部协商时,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将巴某等30人、某建筑公司曲水县某隧道项目负责人王某以及产生冲突的其它工作人员带回派出所,并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及时与曲水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联系,委托其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乡调委会接到派出所的委托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到派出所负责化解该纠纷。调解员到达派出所后,分别向巴某等30人的代表巴某、某建筑公司的代表王某,以及派出所民警了解纠纷情况。他们了解到,某建筑公司承认拖欠巴某等30人78.4776万元的工资,但双方对何时支付这笔工资存在异议。调解员分析纠纷情况后,认为该纠纷的争议点在于如何支付78.4776万元的工资,解决该争议就能够成功化解纠纷。因此,调解员围绕如何解决该争议,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
调解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建筑公司应该按月支付巴某等30人工资。随后,调解员向王某详细讲解了此条法律规定。王某辩称,某建筑公司并非无故拖欠巴某等30人工资,只因该隧道项目实行的是垫资建设方式,某建筑公司流动资金都已垫付到该隧道项目上,暂时没有资金支付巴某等30人的工资。调解员对某建筑公司的流动资金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王某辩称的内容属实。并且,调解员从该隧道项目的发包方中铁某局了解到,中铁某局已经支付某建筑公司20%的工程款,75%的工程款会在一个月后工程质量终验合格再支付。该隧道工程已经初验合格,根据初验情况估计该隧道工程终验合格的概率在97%-98%之间。调解员分析上述情况后,认为某建筑公司一个月后拿到75%工程款的概率很大,同时某建筑公司目前没有能力立即支付巴某等30人78.4776万元的工资。因此,调解员建议巴某等30人允许某建筑公司在收到中铁某局支付的75%工程款之后,再支付其78.4776万元的工资。
巴某表示,巴某等30人的工资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被拖欠3个月的工资已经使工友们的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某建筑公司要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调解员通过向巴某详细说明某建筑公司的资金情况,表明某建筑公司目前确无能力立即支付巴某等30人78.4776万元的工资,并劝说巴某换位思考,建议巴某等30人允许某建筑公司先支付所拖欠工资的一部分,在中铁某局支付75%的工程款后,再支付所拖欠工资的剩余部分。某建筑公司同意调解员建议。巴某也表示,他们30人都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也希望与某建筑公司维持良好的关系,同意调解员的建议,但要求某建筑公司先支付40万元,剩余的38.4776万元在中铁某局支付给某建筑公司75%的工程款之后再支付。
调解员劝说王某同意巴某的意见,这样既可以减轻某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又可以缓解巴某等30人家庭的经济困难。王某表示,某建筑公司可以先支付巴某等30人一部分工资,但是无法立即支付40万元,希望可以先支付18.4776万元,一个月后无论中铁某局是否支付某建筑公司75%的工程款,某建筑公司都会支付剩余的60万元。巴某表示同意王某的意见,随后,巴某与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巴某与王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建筑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的第二天支付巴某等30人18.4776万元的工资;
2.某建筑公司在2019年7月某日一次性支付巴某等30人剩余的60万元工资。
经调解回访,调解员了解到某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全部义务。
【案例点评】
很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掌握信息的不对等,造成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掌握的信息为基础,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考虑问题,不能体谅对方的困难,使得双方无法轻易达成一致意见。此类纠纷只要让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对方的信息,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体会对方的困难,就很容易被化解。本案中,调解员根据调查掌握到某建筑公司拖欠巴某等30人工资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由于垫付工程款出现资金紧张,并且只有发包方中铁某局再支付75%的工程款后,才能解决公司资金紧张的问题。因此,调解员将此情况告诉巴某,同时告诉王某巴某等30人的家庭因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已经出现困难,并劝导巴某、王某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互相体谅对方的困难。通过调解员合理的劝导,最终巴某与王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纠纷成功被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