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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胡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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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6188380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胡某某,男,35岁。2020年10月某日自觉身体不适,自行前往某医院泌尿外科门诊就诊,诊疗结束后回家。当日下午病情加重,由救护车送往该院,并进行相应检查。当晚,医院对胡某某做穿管治疗,50分钟后病情进一步加重,医生进行抢救治疗。1小时后,告胡某某家属病危,最终胡某某死亡。

胡某某家属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2020年12月,死者胡某某家属至上海市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案件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同胡某某家属进行了当面沟通。胡某某家属认为,由于某院对患者病情不重视,没有及时收院治疗,错过最近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当日死亡。某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医方赔偿150万元。

随后,调解员与某院联系,进一步了解患者情况。据某院介绍,该患者曾于5年前因左侧输尿管狭窄伴左肾积水在本院行“左肾穿刺造瘘引流术”。2020年6月,在本院行经皮肾镜取石术,10月因腹痛到院就诊,经治疗后症状缓解,自行返回家中。当晚病情再次加重,经120送至本院就诊,医生积极予以扩容、抗炎、升压等治疗,并于床旁在B超引导下行肾穿刺造瘘术,患者病情一度好转,但最终因病情过重,患者死亡。某院深感惋惜,但对该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无不当之处,因此不同意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

调解员与胡某某家属及当事医生沟通后,收集相关病史资料,调查核实诊疗经过。为了明确责任、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调解员申请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经多位专家审阅相关病史,询问当事人后分析认为,患者10月就医晚间因感染性休克、左侧肾盂积水、左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送至某院急诊,某院救治积极,措施得当。但是该日上午患者出现腹痛等症状,某院门诊未引起重视,病史记录不全、没有采取必要的检查和处理,错失了最佳诊疗时机,与患者最终因病情过重死亡有直接关系。综合以上情况,建议某院承担次要责任,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该起纠纷。

经过专家的解答,胡某某家属对某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过错有了清晰的认识,也认识到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是患者死亡的主要诱因,因此同意降低索赔的金额。调解员与某院进一步沟通,但某院仍然认为患者死亡当日的门诊并无过错,即使病历存在瑕疵也不应承担次要责任。

调解员依据专家的指导和解释再次向某院指出,在实践中,通常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类。本案中,医疗机构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以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某院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仅看10月的门诊,确实没有明显过错,仅仅是存在病史记录不全的问题,确实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该患者长期在某院治疗,且曾多次接受手术,某院忽视了病情的连续性,门诊片面诊断治疗,致使患者错失了最佳诊疗时机,因此希望某院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积极协商处理该纠纷,并在今后的诊疗活动中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市某医院在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胡某某家属人民币20万元;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王某家属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送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

【案例点评】

本案看似一次普通的门诊,患者却在就诊后当日死亡。该纠纷中凸显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看一段、管一段”的情况,未能对患者病情的连续性、整体性和身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考虑,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医调委根据该案例积极与区内医疗机构沟通交流,希望举一反三,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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