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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聂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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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RTHZ161871640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聂某进入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职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聂某工资为每月22000元。2021年1月,该公司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每月不能按时支付聂某工资。于是,聂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21年3月,该公司陆续发放给聂某部分工资38000元。

期间,聂某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剩余的欠薪,均无果,后诉至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的剩余工资、2021年1月期间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以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2000元。经劳动争议调解受理中心引导进行先行调解,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该起案件。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案后,联系到公司的人事经理张某了解情况。张某得知聂某的诉求后,起初不愿意进行调解,并以种种理由推诿,表示不是不给聂某发工资,而是一部分是考核工资没有达标,一部分还未到支付时间,并且以目前单位经营困难等多种理由来搪塞调解员。通过调解员对案子的了解与分析,多次与单位进行电话沟通,让单位明白拖欠工资的事实存在后,公司表示同意调解。

于是调解员趁热打铁,让单位核算拖欠聂某的工资金额。但张某在核实工资发放的过程中发现,聂某在职期间经手的一笔客户的汇款3000元直接转到了聂某账上,而聂某没有将这笔钱上交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公司负责人认为聂某有违法行为,表示不愿意和聂某进行调解。

案件情况急转直下,但调解员并没有放弃,第一时间就此情况与聂某进行核实。聂某承认收到过该笔汇款,但事出有因,是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其工资,已经影响到了其正常生活,房贷无法正常偿还,还由此产生了滞纳金,其不得已才使用了这笔钱,其表示这笔钱可以从剩余的工资中扣除。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向公司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聂某表示愿意归还该笔汇款,且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金额也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范畴,聂某的行为不合规,但还不构成违法犯罪。而且实际情况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影响到了其正常生活,才使用了这笔钱。得到调解员的解释后,公司表示认可,并表示愿意和聂某当面调解。

于是调解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公司委托人事经理张某代表公司参与调解。调解开始时,调解员先是严肃批评了公司的行为,并向张某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但影响到了员工的日常生活,而且违反了法律。张某听后,表示已认识到拖欠员工薪水是违法行为,对此代表公司向聂某表示歉意。目前,公司财务确认了聂某的剩余工资和加班费共30000元,但公司因为疫情影响经营实在困难,无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调解员表示理解公司的难处,进而做聂某的工作。调解员向聂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以其挪用公司资金为由申请仲裁,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和聂某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而且如果聂某的下一家单位要进行背景调查,这一情况将对聂某非常不利的,希望其考虑放弃经济补偿的要求。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聂某撤回了经济补偿金诉求,公司人事经理张某也答应如果有单位进行背景调查时,不会提及此事。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劝说疏导下,聂某与公司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公司分2次支付聂某工资,第一次在2021年3月某日前,第二次在2021年4月某日前,共30000元;

2.公司与聂某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3.聂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签订协议后,调解员就调解协议请仲裁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将调解协议置换成了调解书。双方拿到调解书后均表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案件,在本案中,公司与员工都有过错。作为公司方,应遵守相关法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当经营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并在第一时间平息和稳定员工的情绪,告知实情,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消极对待,造成员工的困扰。作为员工方,应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不能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擅自挪用客户汇款,应合理合法维权。

在受理该案后,调解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详情,抓住聂某私自挪用客户汇款这一关键点,层层分析找到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条分别向双方解析各自做得不规范的地方,最终安排面对面沟通协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细心观察,运用恰当的法律法规劝说引导,并适时提出建议,最终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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