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刘某等17名农民工与张某某、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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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RTHZ161855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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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济南市济阳区某劳务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张某某负责,约定工程款共计120万元,由张某某带领刘某某等17位农民工承担劳务工作。后因刘某某等人未能及时领取到工资与张某某发生劳资纠纷。
2020年6月某日,刘某某等17人向济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人的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调解范围,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争议焦点不明确,调委会人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针对纠纷成立了由调委会牵头,镇信访办、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工作组(以下简称调解工作组),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翌日,调委会指派调解员到工地现场查看。当时,工人们正在阻拦工程施工,施工设备散落各地,当事各方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经调查,张某某与刘某某等17名农民工、张某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和刘某某等人手中的一份工资清单,累计拖欠劳务费共计42.7万元。
张某某刚开始对工资数额并不认同,避而不见,调解员转变入手方向,先找到某劳务公司进行调查。经了解,该劳务公司将施工的劳务交由张某某负责,约定工程款共计120万,前期已经支付给张某某30万工程款。目前,工程主体已经完工,但是验收时发现很多质量问题。按照约定,只能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是,张某某引导工人阻拦新施工队继续施工,以此给劳务公司施压要求尽快给付工程款。
调委会考虑到该案涉及人员众多,问题比较复杂,争议焦点不明确,纠纷趋于激化,于是协调镇信访办、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采取“听证+调解”工作模式妥善处理纠纷。通过调解员多次电话沟通劝导,张某某最终同意参加听证会对工程款情况进一步核实。
通过陈述争议事项、查证辩论、最后陈述3个阶段,得出本次听证会的主要焦点是:1.张某某欠17名农民工工资到底有多少;2.工程量有多少。张某某声称工程量已经达到70%,按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需支付总工程款的70%。某劳务公司则认为工程量最多达到总工程的50%,且张某某需赔偿工人阻拦施工造成的损失。
听证会上对于工人工资数额问题,调解员通过调取部分农民工与张某某聊天记录、记工账本、录音等证据材料与工资清单进行比对,张某某最终认可农民工手中的工资明细并签字确认。张某某表示,按照约定,某劳务公司工程应当在主体完工后,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该公司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一直拒绝支付。他们前期支付的30万工程款已经用于垫付施工,目前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确实无法支付拖欠的农民工款项,工人工资也只能一拖再拖。
随即,律师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询问并提出专业性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该规定,劳务公司可以将工资直接支付给17名工人,解决工资矛盾纠纷。
通过听证期间的沟通引导,事实调查清楚,争议焦点明确,3方情绪也已稳定。听证会结束后,调解工作组会同听证员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研讨合议,形成针对性调解方案。
因涉案人员众多,调委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3组进行。对于刘某某等人,调解员主要从情理出发,以情劝解。刘某某等人表示,只要能尽快拿到工资,他们愿意尽力配合调解员的调解工作。
对于张某某及某劳务公司,主要以听证意见为切入点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法与理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某劳务公司应当“总包负总责”。既然工程主体已经完工,就应当按照合同相关规定给付工程款,这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要顾及工程进度和社会影响。张某某则应多体谅农民工工作的不易,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工人个人账户,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通过释法解理,多轮调解,当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天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各方就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问题最终达成一致:
1.某劳务公司同意给付张某60%工程款,并将工程款直接打到17名工人工资账户;
2.某劳务公司不再追究张某某等人阻拦施工造成的损失;
3.各方对以上协议内容均认可无误,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并承担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点评】
“听证+调解”是该案件的最大亮点。该案涉及17名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地调委会与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通过“听证+调解”的工作模式调查了解、层层深入,找到矛盾焦点,由律师提出专业高效的法律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创新方式方法,为矛盾顺利化解打下良好的基础,使群体性纠纷在48小时内成功化解,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