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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仝某某等6人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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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61838827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1年,新安县某医院发生尿毒症患者透析感染丙肝事件,确认6位尿毒症患者在该院进行透析治疗时感染丙肝,8位尿毒症患者抗体阳性需做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另有7位尿毒症患者抗体呈阴性。考虑到丙肝潜伏期,经调解,院方同意承担7名尿毒症丙肝抗体阴性的患者和6感染者以及8名丙肝抗体阳性尿毒症患者(共计21人)的医疗、交通、就餐等费用。2020年5月某日,院方派代表到新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介入院方与现在世的仝某某等6名丙肝抗体阴性的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交通、就餐等费用纠纷调解,丙肝潜伏期临床实践数据为6个月至1年,医院为他们负责血液透析费用、交通费、治疗就餐等费用已超过9年,现希望该纠纷能一次性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医院申请后,医调委先后与仝某某等6名丙肝抗体阴性的尿毒症患者取得联系,将院方的意见分别转达给该6人,仝某某等人同意调解介入。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院方代表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因尿毒症透析感染丙肝事件,院方已承担了感染人员的全部治疗费用。当时为预防仝某某等人感染,也将仝某某等人的尿毒症透析医疗、交通、就餐等费用一起承担。时隔9年,仝某某等人并没有感染丙肝,且早已过了临床经验最长潜伏期,故经院方研究决定,今后将不再承担仝某某等人的除丙肝以外疾病的治疗费用。

仝某某等人听到院方表述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不同意,要求明确虽然目前未感染丙肝是事实,但是如果今后出现感染丙肝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院方代表认为,患者已经脱离丙肝临床经验潜伏期数年,让医院再继续承担丙肝以外疾病的治疗费用非合理也不公平。

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调解员迅即介入,对双方分别提出建议。调解员建议院方代表回去研究商讨并拿出合理的处理方案,同时建议患方主张权利必须合理合法合规,脱离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不会被认可和支持的。

5月中旬,调解员与院方联系,院方坚持不再承担仝某某等人的透析费用,并表示如果仝某某等人不同意,愿意走诉讼途径解决。调解员将院方的意见转达患方代表仝某某,仝某某表示与其余人员商量后答复。3天后,调解员未收到仝某某等人的答复,反而得到仝某某等人前往信访局信访的消息。调解员与仝某某几人联系均未接听。6月中旬,院方一纸诉状将仝某某等人起诉至某县法院。

6月中旬,仝某某主动申请调解员再次介入调解。仝某某表示,由于身体原因不愿意再折腾,也不愿意走诉讼途径,同意就补偿金进行调解,并保证调解期间停止一切对调解有影响的活动。调解员现场征求院方意见,院方对仝某某等人前期所作所为有所犹豫。在调解员的大力劝说下,院方答应到法院撤诉。

随后,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首先劝解院方,希望院方考虑患方的弱势地位以及经济负担能力,给予一些补偿。院方表示,愿意一次性付给每人5000元补偿金。医院不再承担患方今后的血液透析、交通及就餐等费用。

患方代表同意一次性补偿,但是对补偿金额不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年的丙肝感染事件,已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因此认为医院给予的补偿金额太少。

双方就补偿金额问题互不相让、争执不下。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将患方代表带至第二调解室,给仝某某核算了9年以来院方由于他们的过错而付出的一笔经济账:每月每人7-8次的透析,每次500元,每次租赁交通工具到市级医院2000元,每次每人的就餐补助50元,还有医药费、通信费等,数额巨大。并表示如果没有这起感染事件,普通家庭很难能自行负担这笔账,过高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院方也不会同意。并且没有法律条款支撑的上访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一番入情入理入法的劝解,患方同意降低赔偿要求。调解员对院方打感情牌,希望院方考虑到仝某某等人身患严重疾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适当提高补偿金额。

经过调解员反复调处,逐渐引导双方向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靠拢。最终,双方在反复协商中,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医院一次性补偿仝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余某某、郭某某6人每人15000元,共计90000元;

2.协议履行后,此纠纷一次性彻底解决,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但未造成损伤,医调委作为第三方,采用“互妥”调解法,建议院方出于人道主义对患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不等于赔偿,赔偿带有惩罚性,而补偿具有补充性,是出于人道主义对受损失方、弱势方进行的一部分弥补。虽然目前没有人道主义补助的明文规定,但适当补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从患方的弱势地位、医患双方对于损害的预见性以及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出发,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找到补偿平衡点,从而有效调解医疗矛盾纠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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