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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丁某家属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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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RTHZ161819881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某镇丁某骑摩托车去上班。上午6时许,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待救护医生赶到检查时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丁某系市郊区内某公司员工,其亲属认为,丁某是在上班途中死亡,应属工伤,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则认为,丁某出事地点是在路边,不能确定其是否来上班或是去其他地方,丁某死亡与公司无关,故不认为是工伤。

丁某家属多次找某公司协商未果,便集合20余人到公司围堵,要求某公司给予赔偿。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疏散围观群众,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认为属民事赔偿纠纷,随即将此案移交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案后,立即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家属人员较多,与公司方争执不下,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遂立即与镇派出所人员共同疏散围观群众,并安抚丁某妻子情绪,倾听其诉求。事后,调解员到交通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当地交警大队给出意见表示,公司的上班时间是7点,公司离丁某家较远,丁某5点多从家出发,在从家到公司的必经之路上倒在路边,可以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但发生意外原因无法确定,事故证明为:“因事实不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调解员了解详情后,认为这起纠纷比较棘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丁某的情况,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所以在无法确定丁某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工伤。

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后认为难点在于,死亡原因无法认定,无法确定事件责任,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按交通事故调解,即使比照交通事故调解,没有责任人,也无法要求赔偿或补偿。看到丁某亲属痛失亲人的悲伤,为让丁某早日入土为安,调解员苦苦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调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此纠纷。经过与医疗专家沟通咨询、查找相应法律文书和借鉴类似的典型案例,调解员初步分析认为,丁某某应属急性心肌梗引起的猝死,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但可参照职工非因公死亡适当补偿处理。 

调解员理清思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工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亡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结合上述规定和丁某的家庭状况、工资状况以及人道主义关怀等因素,调解员认为某公司应给予丁某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救济费等6万元。

调解员确定初步调解方案后,决定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首先,调解员对丁某家属说明本案的特殊性及复杂性,虽然丁某是去上班途中死亡,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故不能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只能比照非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另阐明某公司不是经营实体,公司收入只能从受雇企业每年支付的保安费中结余获得,若是索赔过高,公司确有难度。其次,调解员积极与某公司协调,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从法理和情理上,公司都是应支付丧葬费和救济金。

某公司请代理律师进行申辩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某公司没有责任,只能给予3万元补偿。丁某家属听到只能得到3万元的补偿时,情绪激动,声称要到公司闹事并要抬尸体上访。调解员在平复当事人情绪后,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某公司同意再增加1万元,但丁某家属仍然不同意,说丁某父母是癌症晚期,为治病家里已债台高筑,一贫如洗,丁某的去世让家里雪上加霜。由于双方意见悬殊,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为缓和僵局,调解员采取案例引导法,向某公司列举了相似案列,从情理方面进行劝说,丁某的身亡给其整个家庭带来永远伤痛,家属承受了巨大痛苦,他人无法替代和感受,即使抛开责任问题,作为公司也应给予人道关怀。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导,最终某公司表示接受赔偿丁某家属6万元的调解意见。

随后,调解员通过“情、理、法”有机融合,劝导说服丁某家属要提出合理合法合情诉求,放弃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并指出丁某死亡已成事实,不可能改变,但家属一方不切实际的诉求,只能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当务之急是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听取了调解员推心置腹的劝解后,丁某家属表示愿意接受6万元的赔偿。至此,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一起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20年5月某日,在镇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死者丁某意外死亡,双方均无异议;  

2.某公司一次性给付丁某家属6万元;  

3.就丁某死亡赔偿事宜以本协议为准,一次性终结,协议履行后,丁某家属不得以此事故为由再向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事后,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骑摩托车意外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职工家属因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出现非理性维权的现象。调解员在无法确定事件责任,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按交通事故调解的情况下,经过专家咨询、查找相应法律文书和借鉴类似的典型案例梳理出丁某某死亡原因的认定是本案调解的关键,工伤损害赔偿情况的评估确定则是本案能否成功调处的突破口。得出本案调解的关键和突破口后,调解员结合情、理、法的运用,正确引导,使死者丁某某家属能依法维权,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并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和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除死者家属心中的疑惑和顾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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