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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卫某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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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61792848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卫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经营一家化妆品店。2020年4月,卫某通过亲戚赵某招聘王某从事店内化妆品营销工作。王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期间,卫某因王某表现优异特奖励名贵香水1瓶。1个月后,卫某因王某上班迟到、工作态度差为由将王某解雇。后化妆品店因经营困难关闭,但卫某以店面关闭经济困难且奖励香水代替工资为由拒绝支付王某1个月的工资。

经双方及中间人多次协调无果,王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请求帮助解决与卫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主动联系卫某进行调解。卫某起初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调解。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卫某后听取调解员的讲解,认识到与王某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调委会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等相关内容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并向中间人赵某进行求证。

调委会联系王某和被申请人卫某前来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先是让双方当事人各自说明情况。王某称,卫某欠自己1个月工资3000元迟迟不给。卫某则称,自己的店铺倒闭,一时手头拿不出钱,且在生意红火时奖励过王某名贵香水,应代替工资。并指责王某将自己堵在家中很过分。王某则称,围堵卫某是因为担心时间长了卫某赖账,毕竟两人只是经中间人赵某介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调解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照法律规定,王某与卫某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卫某拖欠王某1个月工资3000元属实,卫某也对上述说法表示认可。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调解员教育卫某,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足额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假如卫某拒绝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则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外,虽然卫某的商店因经营不善导致商店关门,但这并非为卫某拒绝支付王某工资的正当理由。

同时,调解员劝说王某,不应该言语过激,更不应该上门堵截,不但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会激起更大的分歧,严重时还会造成犯罪行为。

针对卫某所提工作期间奖励香水的问题,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本案中,香水为实物而非货币,只是卫某对王某工作满意的一种奖励,与支付王某的劳动报酬无关,更不能以此为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王某的工资。王某对调解员上述说法表示认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卫某和王某自愿达成协议:

1.依据双方口头约定的每个月3000元工资计算,卫某在1周内保证支付王某工资共计3000元整;

2.王某保证不再对卫某进行上门围堵、骚扰等不正当行为。

【案例点评】

在实际的用工环节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来应对用人公司欠薪的情形,威协、破坏、强行索取等不可取的个人行为经常会出现,不但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还会激起更大的分歧,严重时还会构成犯罪行为,所以要指导劳动者采取正确的方式讨薪,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调解关键在于虽然两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劳动关系以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对实物奖励是否代替工资存在一定质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市场商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更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一些困难,但是无论什么情况,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总结出矛盾关键点所在。根据当事人的态度注重适时说法,从法律角度规劝双方履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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