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三亚市孟某某与海南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RTHZ16176785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孟某某,女,俄罗斯籍人,2020年6月入职海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门店经理一职。2020年9月,孟某某被告知,因经营不善,公司需将其辞退,离职时公司让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现孟某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不合理,与公司产生纠纷,遂向三亚市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由于是第一次受理涉及外籍人员的矛盾纠纷,劳调委对该案十分重视,派出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对中文的熟练程度不高,对涉及有关调解的专业词汇理解困难,劳调委委派了精通英语的同事在旁充当翻译。

通过与孟某某谈话,调解员得知,孟某某于2020年6月入职海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任门店经理一职。2020年9月,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将其辞退,并且要求孟某某在离职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现孟某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的理由并不合理,故要求公司一次性给付其9月的工资以及辞退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自己下一家工作单位要求必须有离职证明才可以录用。

调解员随后又与公司负责人安某取得联系,核实案件情况。公司对孟某某所述的事情经过存在异议。安某首先承认公司的确是主动辞退孟某某,但辞退原因是公司发现孟某某在职期间仍然在做前公司的兼职。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与孟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经营不善只是将孟某某辞退的一个说辞,公司为顾及与其合作期间的面子没有把话说的很直接。考虑到孟某某有错在先,公司并不准备向其发放辞退补偿金,但对于孟某某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公司会按照规定足额发放。

调解员针对公司反映的情况后向孟某某求证,她表示在工作期间确实在原先的公司做兼职,但只是处理在前公司遗留下来的工作,属于义务性帮助,并不是获取利益的行为。

基本掌握双方当事人所述事实后,调解员向公司方建议,由于孟某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方有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加之孟某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名,表示双方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辞退补偿金公司可以不用支付。但考虑到孟某某是外籍人士,对中文的理解程度有限,不够了解我国法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相关说明,所以建议公司方重新和孟某某进行沟通。

经过心平气和的协商,最终公司方表示,基于双方在合作期间的融洽相处,再加之也不希望因为这个事情引发更大的争议,所以公司愿意额外给孟某某2000元的补偿。对于后续孟某某在外国来华工作许可注销以及开具离职证明等事宜,公司也都可以进行协助,帮助其顺利入职下一份工作。

调解员在与公司代表协商后,立即询问孟某某的意见。由于孟某某缺乏对我国法律的了解,调解员首先向其解释了关于辞退补偿金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职期间被发现在其他公司做兼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经过刚刚的调解,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同意给予适当补偿,对于应发的工资,公司方也作了保证,一定会进行足额发放。孟某某在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也对公司的决定表示理解和赞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调解后,孟某某与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

1.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孟某某一次性支付工资以及离职补偿金共计8993元;

2.公司将主动协助孟某某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注销以及开具离职证明等事宜;

3.双方当事人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从以下几点出发:一是讲解我国相关法律中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辞退补偿金的情形,使申请人了解自身诉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二是告知公司方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需要原用工方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申请人方可重新申请就业许可;三是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公平、公正、客观的优势,并委派精通外语的人员加入调解工作,使当事双方能够无障碍地积极沟通,进而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此次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涉及外籍人员的矛盾纠纷,同时也向外籍人员展示了中国法律和法治文化的魅力,为打造平安三亚、法治三亚注入新的法治活力。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