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刘某等24人与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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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61726621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日,通辽市某镇刘某等24名农民工与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用工合同,约定刘某等人负责开采煤矿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修整巷道、制作采煤设备、采煤等工作,月工资3500元,每月月底结算。工作3个月后,刘某等人的工资迟迟未发,刘某等人多次找到负责人催要3个月共计252000元的工资,却均被以煤矿开采未获批准,公司没有盈利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刘某等24名农民工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及时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此次讨薪纠纷人数多、拖欠时间长,加之年关将至,处理不好将会给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峻的挑战。调委会决定立即选派3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针对该纠纷深入某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实际调查。调委会通过查阅资料及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采取“法律宣讲”的调解方案是最优之选。接下来,调委会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于某某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表示,因煤矿开采未获批准,公司没有盈利,故无力支付拖欠工作。刘某等人则表示,农民工大多生活窘迫,加上疫情影响挣钱不易,急需用钱回家过年。如果于某某不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那只能集体上访向当地政府反映问题。至此,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案情形势不容乐观。
针对当前实际情况,调解员沉稳应对,本着稳控大局、避免矛盾激化、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原则,对刘某等人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向某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某详细讲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规定,拖欠工资行为属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负责人于某某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表示一定会给付工资,但因公司面临困难需宽限几日。调解员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情感方面劝导刘某等人宽限某煤业有限公司几日,刘某等人表示同意。
最终,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刘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52000元;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3.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事后,经调委会回访,某煤业有限公司已于约定时间将工资如数打入刘某等24名农民工账户。
【案例点评】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付出劳动理应得到劳动报酬,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反目成仇,而是应该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
本案是一起煤矿与农民工之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这起纠纷的过程中,始终注重“情与法”的结合,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讲述对方当事人的难处,教育劝导当事人以和为贵,退让一步,让的是小利,得的是大益。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思路清晰,明确责任,从法理、情理不同角度出发,悉心开展调解,以法以理服人。
本次调解能够成功,在于调解员做到了如下两点:一是能准确地抓住纠纷的核心焦点,寻找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调解方案;二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了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律得当,使当事人知晓了其中的道理和法律依据,心平气和地达成了协议。